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孟雁北
一、滥用经济优势概述
(一)经济优势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经济优势本身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市场支配地位,也包括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特殊的交易环境中居于有利地位的情形,即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一般来讲,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与其交易相对人相比,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交易中的经济优势可以使该市场主体有能力选择交易的对象,甚至决定交易的内容,而其交易相对人则没有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和交易内容的决定权。因此,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不是指市场主体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是指一种交易中的优势,如买方优势、卖方优势或产品唯一性的优势等,当一方当事人具有这样的经济优势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就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甚至不得不接受优势主体提出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二)滥用相对经济优势的概念
市场经济中一方主体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正常的也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并不限制或禁止市场主体拥有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但当交易相对人在市场交易中对于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的选择权受到限制的时候,就存在了优势企业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可能。我们很难给“滥用”行为确定一个权威的定义,事实上,哪些行为属于“滥用”行为会因个案及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也没有对“滥用”进行概念上的界定,而是具体规定了“滥用”的四种情形,即滥用是指“(1)直接或间接强迫接受不公平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或(2)对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施加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或(3)在相同的交易中,对其他贸易对手采取不同的条件,从而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或(4)以对方接受额外的义务作为与他们订立合同的条件,而这些额外义务按其性质或商业习惯与该合同并无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滥用”行为是否构成主要看优势企业提出的交易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如果交易对方当事人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并将其作为合同的条款,优势企业应该是“滥用”了他的相对经济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