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诉天津医药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等案
微软公司诉天津医药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一中知初字第182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B 马松(Mr.John B.Mason),助理公司秘书(授权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禾,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兰州道畅达里1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伯彦,男,汉族,46岁,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红医里1-6-103号。
委托代理人:孙娟,天津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医药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禾,被告天津医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伯彦、孙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Hotmail”是原豪特密尔公司(Hotmail Corporation)的公司名称,也是豪特密尔公司所有的www.hotmail.com网址域名和豪特密尔公司的注册商标,现均由原告继承所有。众所周知,原告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也是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电子邮件的公司。www.hotmail.com网址是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为世界公众提供免费电子邮件的域名。该域名首次于1996年7月14日开始在国际互联网上提供免费网上电子邮件服务。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世界已有3000万用户通过“hotmail.com”开设了电子信箱,其中,仅中国大陆就有27.2万户。目前仍以每周100万人的速度增长,这足以说明“hotmail”在网民中的知名度。
“HOTMAIL”作为商标已由原豪特密尔公司在许多国家予以注册。1997年10月10日,“HOTMAIL”作为服务商标由豪特密尔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申请于1999年1月14日经商标局在第38类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信息传送、电讯服务、电子邮递。
1998年5月,豪特密尔公司并入微软公司,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由微软公司继承,“Hotmail”商标已由豪特密尔公司转移给原告。
被告在原告的hotmail.com网址建立了其hotmail免费电子邮件信箱(即Liuboyan@hotmail.com)后,于1997年11月20日擅自恶意将“hotmail”作为其自己的域名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域名注册,抢先在中国注册了“hotmail.com.cn”的域名。这种行为严重侵犯原告拥有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原告在中国互联网上对“hotmail.com.cn”域名的使用和正常的注册,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明知hotmail是原豪特密尔公司的域名、公司名称及商标,却故意抢在豪特密尔公司之前在中国注册“hotmail.com.cn”域名,属恶意抢注行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hotmail.com.cn”域名;三、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四、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诉讼及律师费用。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辩称:其是以经营国有资产、药品及医疗器械为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1997年11月20日,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了域名“hotmail.com.cn”,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侵犯。理由是:1、答辩人未以原告的企业名称(Microsoft)注册域名,原告也从未以“hotmail”在中国注册公司,故未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2、原告在1999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时,并不是“hotmail”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直至1999年12月28日从豪特密尔公司受让“hotmail”商标,该时间晚于答辩人注册域名的时间将近两年,而此时答辩人已放弃对上述域名的权利,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3、答辩人在1997年11月20日注册上述域名后,先后收到多封谩骂的英文信件及对主服务器具有极强破坏性的英文炸弹邮件,使得该网站注册后不久就不得不关闭,该域名一直空闲,故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且答辩人在互联网络服务领域不是原告的竞争对手,因此答辩人注册域名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由于域名权是原告自行杜撰的,目前在我国法律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尚无关于外国域名保护的规定,故谈不上侵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20条的规定,原告的“hotmail.com”在我国不但不享有法律保护,而且原告不具备在中国互联网络中心注册域名的必备条件;5、由于答辩人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及1999年11月答辩人已放弃了先前注册的域名,故答辩人与原告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为达到自身目的挑起诉讼,由此支付的费用理应自行承担。综上,答辩人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主观恶意,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客观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豪特密尔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的公司,“hotmail”是豪特密尔公司英文名称的显著部分。1996年3月27日,豪特密尔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hotmail.com”网址域名。
1998年3月11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合并协议和方案,该协议和方案第1条约定:“本方案应在向华盛顿州州务卿和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提交必备文件后生效;该协议和方案第7条中约定:继存公司(微软公司)应占有所有成份公司(豪特密尔公司)一切种类的位于任何地方的所有资产和财产及该等财产中的每一项权益,以及所有成份公司的属于公共及私人性质的权利、特权、豁免权、权力、特许权和授权;……。”1998年5月21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和方案,在华盛顿州经州务卿签署并存档;1998年6月15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和方案,在加利福尼亚州经州务卿签署并存档。
1999年1月14日,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HOTMAIL”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39847号,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讯服务、电子邮递。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1月14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1999年5月28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微软公司。
1999年5月21日,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HOTMAIL”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77497号,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调查、商业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市场研究、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工商管理辅助业。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1999年12月28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微软公司。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于1997年3月26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参股;生化药品、中成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冻干剂、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营养保健品的生产制造及批发……等。注册资本五亿一千二百四十七万元人民币。
1997年11月20日,天津医药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管理联系人为刘伯彦,其电子邮件地址为liuboyan@hotmail.com。1998年11月20日被告进行了续展交费,1999年11月20日后被告未交费续展。被告对该域名没有实际使用。
1998年9月18日、9月21日、9月28日香港麦坚时律师行以微软公司及其子公司hotmail公司律师代表的名义,就天津医药集团注册的“hotmail.com.cn”域名问题,与天津医药集团进行协商。1999年9月18日,香港麦坚时律师行致被告函中称:“hotmail不仅是Hotmail公司的公司名称显著部分,也是Hotmail公司的商标,其经营的hotmail.com为域名的电子邮件网络在全世界拥有千百万名用户……包括liuboyan@hotmail.com电子邮箱。Hotmail很遗憾地发现,贵公司在中国抢注了‘hotmail.com.cn’域名。希望贵公司立即注销‘hotmail.com.cn’域名注册。”
2000年3月22日,大连宇通科技发展中心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曾主持原告、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2000年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天津医药集团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销“hotmail.com.cn”域名,并协助原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 “hotmail.com.cn”域名,同时原告撤回本案诉讼。但该协议未能执行。
庭审中,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未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hotmail”一词有关。
另查,原告微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用48508.8元人民币,翻译费13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1239847号、127749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域名查询结果、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合并协议和方案、有关公证、认证材料、律师函、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营业执照、律师费及翻译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为证明“hotmail”为知名网站,原告微软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0年7月搜狐网“中国影响力十大网站揭晓:第一阵营格局依旧”一文记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天(2000年7月27日)公布了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影响力十大网站名单,在中国互联网络网站影响力调查名单中,www.hotmail.com以19048张得票数,位居第11位。
2、2000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网站影响力调查报告”中记载,www.hotmail.com以19048张得票数,位居第11位。
3、2000年8月2日搜狐网站“CNNIC十佳论长短”中称,只有在中国设立了中国分公司,独立运作的网站才能进入“中国互联网络影响力十大网站”的排行榜。如果按得票数计算,www.hotmail.com这个著名的电子邮件网站,也应位列“十大”,因上述原因而没有出现在“十大网站”排名之中。
4、2000年7月20日搜狐网站“全球第一大网站是谁家”一文中记载:MSN的网络包括网络内容、Hotmail等免费服务,目前Hotmail信箱开户数达6700万个……
5、Hotmail.com.hk网站上对hotmail的介绍,hotmail可以提供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的支持。
6、2000年11月21日新浪网“微软推出汉语版电子邮件服务MSN Hotmail”一文中报道:美国微软公司于美国时间11月15日宣布,推出电子邮件服务“MSN Hotmail”的朝鲜语、繁体汉语、简体汉语版本。至此,MSN Hotmail的使用语言将达到10种。
7、1999年12月16日新浪网“微软Hotmail支持多语种”一文中报道:Hotmail在全球的注册用户已经超过了5200万。
8、在www.microsoft.com网页有关Hotmail的报道:MSN Hotmail中文版今日(2000年11月16日)登台,MSN Hotmail为全球使用人数最多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目前已有超过7400万个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