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诉天津医药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等案
微软公司诉天津医药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一中知初字第182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B 马松(Mr.John B.Mason),助理公司秘书(授权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