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公司诉河北大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格林公司诉河北大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案情]
原告:河北省石家庄格林高营养技术开发公司。
被告:河北大学。
1990年10月5日,河北大学就PAPHE促进剂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饲料添加剂》的发明专利,在1994年10月9日被授予发明专利,发明人权利要求书》记载,该饲料添加剂的主要成份为各种化学元素。河北大学用PA-PHE为河北大学环境化学研究室主任、教授蒋守规及其夫人赵瑾,专利权人为河北大学。根据《促进剂喂鸡生产的鸡蛋名为“蒋氏高能蛋”,又名“派啡苏坡蛋(PAPHE SUPPER EGG)”(以下简称高能蛋)。其主要技术指标为:高能蛋的17种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47。24%;7种必须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67%;支/芳比值比普通蛋高24%;锌、铁、钙、镁四种微量元素含量(mg/g)分别为9。85、13。36、1180、103。58,SRC值为94。81;支连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60%;食用后能使贫硒患者的血清硒含量达正常范围77?129ug/ml。
1993年3月初,时任石家庄长城新技术公司经理的孙正找到蒋守规,要求共同开发高能蛋市场。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蒋守规按每公斤188元的价格向拟成立的河北省石家庄格林高营养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提供PAPHE促进剂,由蒋守规负责派人(非格林公司人员)到鸡场喂鸡,所产鸡蛋由格林公司销售,收入归格林公司。双方商定后,孙正将6万元现金付给了蒋守规,由其女婿张浩代蒋写借款条一张。同月12日,石家庄长城新技术公司投资开办的格林公司成立,蒋守规征得河北大学领导的同意,被任命为格林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1500元。此后,双方按照上述口头协议履行。格林公司将喂PAPHE促进剂所产的鸡蛋定名为“赛福奥生命蛋”(以下简称赛蛋),并请广州白马公司为该产品设计了商标标识等。1993年5月27日,格林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于1994年9月21日核准注册。1993年9月28日,蒋守规因与格林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矛盾,辞去了在格林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同时停止向格林公司供应PAPHE促进剂。蒋守规离开格林公司时,留下了一些河北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资料。
1993年7月29日,《首都经济信息报》刊登了一则“北京大兴县农民乔凤祥研制出保健鸡蛋”的消息。同年9月,继任格林公司总经理的孙正与乔凤祥签订了一份一种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特种饲料添加剂的技术转让合同,格林公司以10万元买断该技术。格林公司用此种添加剂喂鸡所产的蛋仍叫赛蛋,仍使用原注册商标。同年12月,格林公司就中草药鸡饲料添加剂及用该种添加剂喂鸡所产的赛蛋技术成果向中国轻工部(现为中国轻工总会)所属新技术组织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鉴定,于同年12月25日通过了鉴定。该鉴定证书载明:本项研究成果系以中草药为原料的鸡饲料添加剂。其主要技术指标为:18种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32%;8种必须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37%;支/芳比值比普通蛋高26%;锌、铁、钙、镁四种微量元素含量(mg/g)分别为11?14、17?22、480?550、100?130;食用后可使贫硒患者的血清硒含量达正常范围75?120ug/ml。鉴定意见认为,该项技术成果是“以中华民族传统的方法研制出新型的饲料添加剂,提供的鉴定资料基本齐全,数据可信,符合发展保健食品的方向。”此后,格林公司在报上刊登了转让赛蛋专有技术的广告。
蒋守规看到此广告后,怀疑格林公司在鉴定会上使用了河北大学的技术资料,遂向中国轻工总会咨询。中国轻工总会成果专利处将格林公司送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交蒋守规查阅。蒋守规经查阅发现该材料与河北大学的PAPHE促进剂的技术资料有很多相同之处,便向河北大学领导反映了此事。河北大学于1994年4月29日在《河北科技日报》、5月31日在《天津日报》上刊登了一则“关于赛蛋的严正声明”,其中写到:蒋守规发明了一种新型高能鸡蛋,曾用名赛蛋,现名“蒋氏高能蛋”,欢迎国内外有识之士来校科研处洽谈合作业务。
格林公司看到该“声明”后,即以赛蛋系其独家研究、开发的,并经过中国轻工部鉴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河北大学的上述声明诱导读者误认为“赛蛋”即是“蒋氏高能蛋”、“赛蛋”的生产者是河北大学,致使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人来电质询、暂停接触或中止合同,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为理由,认为河北大学的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大学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河北大学答辩并反诉称:赛蛋并非格林公司独家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因为,格林公司是1993年4月3日成立的,而该项技术申报鉴定的“项目书”申报日期是1990年5月。格林公司在鉴定会上使用的鉴定材料中,绝大部分是我校为申请技术成果鉴定所准备的材料,因此,鉴定会所鉴定的技术成果权应归我校所有。我校在“声明”中申明赛蛋是
格林公司对河北大学的反诉辩称: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中没有河北大学的材料。所使用和转让的技术是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鸡饲料添加剂,与河北大学的PAPHE促进剂不同。因此,不存在侵犯河北大学技术成果权的问题。
案件审理期间,格林公司提出,其生产使用的配方和转让的技术是买断的乔凤祥的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鸡饲料添加剂技术,与河北大学以化学成份为主的PAPHE促进剂毫不相干。故要求法院对两种添加剂技术构成进行鉴定。对此,河北大学认为,格林公司在鉴定时使用了该校的大量材料,因此,该技术成果权属于我校。至于格林公司目前使用的是什么配方制作的添加剂,并不影响其因使用我校材料从而侵犯我校技术成果权这一事实的成立,故无必要对添加剂进行技术鉴定。
经审理查明:格林公司在提请鉴定其从乔凤祥处转让的促进剂及用该促进剂饲料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时,使用了河北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部分技术资料。鉴定会后,格林公司根据鉴定会上专家的意见,将材料修改完善后于1994年4月20日交到中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