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注意的问题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注意的问题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工商报2008年8月10日
我国《反垄断法》总则中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从本质上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的影响,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里有两层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