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中国蘑菇罐头反倾销案
美国诉中国蘑菇罐头反倾销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网
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两次立案,其中1982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史上第一起以无损害结束调查的案件。本案融合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各种复审程序。市场导向型产业、紧急情况、替代价格是涉案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这些焦点问题以及美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决中的意见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提供了借鉴的作用。
一、 案情简介
1.1982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
1982年10月18日,美国四“H”公司(Four "H" Corporation)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82年10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损害调查。1982年11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82年1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给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1983年5月2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38%。1983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中国的涉案公司不存在倾销。1983年10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2.1998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
1998年2月2日,美国罐装蘑菇公平贸易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98年8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68.7%;Tak Fat 贸易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80.63%;深圳Cofry粮油食品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89.61%;云南Gerber食品公司、江苏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福建莆田罐头公司、厦门gulong 进出口公司、漳州罐头食品厂、浙江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和饶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均为176.78%;中国其他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98.63%。1998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反倾销税为154.71%;Tak Fat 贸易公司为178.59%;深圳Cofry粮油食品公司为126.16%;云南Gerber食品公司、江苏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福建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福建莆田罐头公司、厦门gulong 进出口公司、漳州罐头食品厂、浙江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和饶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均为158.79%;普遍税率为198.63%。
二、 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的特点
(一) 2次立案
1982年10月18日,美国四“H”公司(Four "H" Corporation)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83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中国的涉案公司不存在倾销。1983年10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1998年2月2日,美国罐装蘑菇公平贸易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本案的反倾销措施仍在继续中。
(二)1982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史上第一起无倾销案
本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历史上,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裁定无倾销的第一起案件。商务部选择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在初裁时计算的倾销幅度为7.38%,排除了对涉案产品适用紧急情况的可能性,终裁时的倾销幅度为0.46%,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等于无倾销。
(三)7次年度行政复审
1.2000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0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9.69%;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公司为0.00%;2001年6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111.04%;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公司为0.00%;2001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修改终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21.33%;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0.00%。
2.2000年3月30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0年6月3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Mei Wei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Tak Fat贸易公司适用中国普遍税率198.63%;2000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Mei Wei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Tak Fat贸易公司适用中国普遍税率198.63%。
3.2001年3月22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2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饶平Xingyu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3.52%;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46.80%;中国其他公司为198.63%;2002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饶平Xingyu食品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61.57%;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14.79%。
4.2002年3月27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3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41%;漳州Green Fresh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41%;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为68.45%;汕头宏大工业总公司为118.51%;中国其他公司为198.63%。2003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98.63%;漳州Green Fresh食品有限公司为198.63%;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为61.37%;汕头宏大工业总公司为122.07%;普遍税率为198.63%
5.2003年3月25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4年3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倾销幅度为87.47%;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198.63%;广西玉林东方食品有限公司为0.00%;漳州Green Fresh食品有限公司为31.38%;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为17.65%;中国其他公司为198.63%。2004年9月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3.92%;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198.63%;广西玉林东方食品有限公司为0.00%;汕头宏大工业总公司为198.63%;漳州Green Fresh食品有限公司为42.90%;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为66.50%;普遍税率为198.63%。
6.2004年3月26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
7.2004年4月28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