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中国蘑菇罐头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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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中国蘑菇罐头反倾销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 Ov r7x} 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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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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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o.}QL/]4i0  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两次立案,其中1982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史上第一起以无损害结束调查的案件。本案融合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各种复审程序。市场导向型产业、紧急情况、替代价格是涉案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这些焦点问题以及美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决中的意见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提供了借鉴的作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4S1cw6L|8P

8}o7aT!^7Zhj5G6ci3W0  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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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82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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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10月18日,美国四“H”公司(Four "H" Corporation)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82年10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损害调查。1982年11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82年1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给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1983年5月2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38%。1983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中国的涉案公司不存在倾销。1983年10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调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zC;s8s%c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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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98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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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2月2日,美国罐装蘑菇公平贸易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98年8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68.7%;Tak Fat 贸易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80.63%;深圳Cofry粮油食品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89.61%;云南Gerber食品公司、江苏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福建莆田罐头公司、厦门gulong 进出口公司、漳州罐头食品厂、浙江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和饶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均为176.78%;中国其他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98.63%。1998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反倾销税为154.71%;Tak Fat 贸易公司为178.59%;深圳Cofry粮油食品公司为126.16%;云南Gerber食品公司、江苏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福建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福建莆田罐头公司、厦门gulong 进出口公司、漳州罐头食品厂、浙江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和饶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均为158.79%;普遍税率为198.63%。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jA@9Np"P;NZ|&zs{

"r2r V;v%IsM0  二、 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的特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t3t c8J#`/Bn0]

"T{$`fy)\0  (一) 2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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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q,^IGS4zA8q0  1982年10月18日,美国四“H”公司(Four "H" Corporation)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1983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中国的涉案公司不存在倾销。1983年10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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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2月2日,美国罐装蘑菇公平贸易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本案的反倾销措施仍在继续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T5c$KmeS2Q

Mpw IrD0  (二)1982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史上第一起无倾销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x"Qf)V2gp6G

+\.g#w8lLFa0  本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历史上,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裁定无倾销的第一起案件。商务部选择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在初裁时计算的倾销幅度为7.38%,排除了对涉案产品适用紧急情况的可能性,终裁时的倾销幅度为0.46%,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等于无倾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d ZzdQ.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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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7次年度行政复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g:r-Y1[*h

6S!|fVu0p3])}#V0  1.2000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0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9.69%;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公司为0.00%;2001年6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111.04%;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公司为0.00%;2001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修改终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21.33%;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0.00%。

D j#Q#p&|,A!aJw0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o&U:BP7e

  2.2000年3月30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0年6月3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Mei Wei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Tak Fat贸易公司适用中国普遍税率198.63%;2000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Mei Wei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Tak Fat贸易公司适用中国普遍税率198.63%。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p:c5K8^_a

6h*h%[s9p/T-j0  3.2001年3月22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2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饶平Xingyu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3.52%;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46.80%;中国其他公司为198.63%;2002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饶平Xingyu食品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61.57%;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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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02年3月27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3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41%;漳州Green Fresh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41%;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为68.45%;汕头宏大工业总公司为118.51%;中国其他公司为198.63%。2003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98.63%;漳州Green Fresh食品有限公司为198.63%;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为61.37%;汕头宏大工业总公司为122.07%;普遍税率为198.63%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jhoa

*UTR ~c0  5.2003年3月25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2004年3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倾销幅度为87.47%;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198.63%;广西玉林东方食品有限公司为0.00%;漳州Green Fresh食品有限公司为31.38%;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为17.65%;中国其他公司为198.63%。2004年9月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3.92%;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198.63%;广西玉林东方食品有限公司为0.00%;汕头宏大工业总公司为198.63%;漳州Green Fresh食品有限公司为42.90%;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为66.50%;普遍税率为1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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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B&Hx%X0  6.2004年3月26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fU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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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04年4月28日,美国年度行政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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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8次新出口商复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n%R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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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0年3月31日,美国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立案。2000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饶平Xingyu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2.77%;2001年6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饶平Xingyu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47.61%。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C8}E:]9E5PSP

f#f'i6w/R @#P@1~0  2.2000年10月2日,美国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立案。2001年6月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漳州 Green Fresh 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1.10%;2001年8月2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漳州 Green Fresh 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29.87%。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r[3M2k6f7^"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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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01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立案。2002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00%;汕头宏大工业总公司为0.00%;2002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莘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0.00%;汕头宏大工业总公司为0.00%。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MP'g\y"Cof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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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02年4月4日,美国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立案。2003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广西玉林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00%;2003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广西玉林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0.00%。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C_*]\HLU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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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0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立案。2003年10月8日,美国商务部撤销对厦门Zhongjia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漳州 Longhai Minhui 工贸公司的新发货商复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hW:`5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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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03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立案。2004年3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襄樊Primera Harvest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90%;2004年9月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襄樊Primera Harvest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82.22%。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b-r l(Gg/?E#L

8JPlZ9Vb$gRe|0  7.2003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立案。2004年7月2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广西Hengxian Pro-Light食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00%;2004年11月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广西Hengxian Pro-Light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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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04年9月24日,美国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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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P!\;{^ Ch0  (五)1次日落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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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 WX#T0  2003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日落复审立案。2004年3月1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快速日落复审终裁:中国加工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21.47%;Tak Fat有限公司为162.47%;深圳Cofry粮油食品总公司为151.15%;云南Gerber 食品有限公司为198.63%;江苏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福建粮油食品总公司、福建莆田罐头厂、厦门Gulong进出口总公司、漳州罐头食品厂、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上海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均为142.11%;普遍税率为198.63%。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t#}2y(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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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1998年美国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的争议焦点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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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u5v:VH\3N,]7r0  (一)市场导向型产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l^E9]

*{k]_X7tO5i0  申诉方指出,因为在美国商务部决定是否对中国涉案企业进行“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申请时,中国的涉案企业没有积极参与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因此美国商务部应拒绝应诉方关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申请,不应该使用涉案产品生产商投入的成本价格计算出的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向62家涉案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但只有13家出口商提交了调查问卷。如果仅根据这13家应诉企业所提供调查问卷的数据来分析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是否是市场导向型产业,其分析得出的结果将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有效性和有用性相背离,而“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是需要对整个产业进行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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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确定中国涉案产品的产业是“市场导向型产业”,必须满足3个条件:(1)在价格和产量上不存在政府控制;(2)生产涉案产品的企业应当以私营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为主;(3)所有重要投入,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如劳动力和管理费),都必须是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的。申诉方指出应诉方提交的数据不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3个测试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对这3个条件,申诉方作出如下分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Gg-pb,P

2xK4C.~4Z2{0  1.关于价格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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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m5b/t.K0  中国政府通过商会规定涉案产品的最低限价来干预涉案企业的价格;因为涉案产品的中国产业基本是非市场导向型的,中国政府通过配额的分配和实施影响企业的生产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6v.u.U0n

je0C[Q0  2.关于涉案企业的性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w8d ](k)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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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大部分涉案企业没有提交美国商务部的调查问卷,所以可以推定中国蘑菇罐头产业是由政府控制,而不是以私营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为主。尽管少量涉案企业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产业是以私营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但如果仅根据这有限的数据就确定中国蘑菇罐头产业是“市场导向型产业”将是不公平也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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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投入的市场价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Z | | ~#A0S

Ri;}m)[)zy0  申诉方指出,应诉方表明所有投入的价格都是由市场控制的理由不充分,并且数据的范围太小不足以代表整个中国蘑菇罐头产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Q%H j0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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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电、维生素C、柠檬酸和包装纸的价格都是受政府价格控制的影响或由国有企业控制。在以前的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已认定化学制品、煤、劳动力、不动产、资本市场的价格等都由政府控制,而在本案中,应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要素的价格不是由政府控制。应诉方也没有指出中国蘑菇罐头产业的供应商的投入(如化肥、杀虫剂等在蘑菇生长过程中需要的要素)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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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m0iG!`0  应诉方指出,回答美国商务部调查问卷的出口商占调查期出口的89%,强制应诉企业占整个产业的57%,因此涉案企业所提供的信息符合美国商务部“在实质上代表整个产业”的标准。并且,美国商务部仅向强制应诉企业发放了“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所需要信息的调查问卷。应诉方同时指出所提交的证据符合美国商务部关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3个标准。并作出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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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价格和数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6? EU3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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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没有干预蘑菇罐头产业的定价和产量。蘑菇罐头的“最低限价”不是中国政府制定的,而是出口商为了防止在国外市场造成价格扭曲自己制定的,并且真实的销售价格也表明出口商没有连续地坚持其“最低限价”,也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政府干预蘑菇罐头产业的定价和产量。配额的分配也是通过市场调节进行的,在中国的出口商中间可以互相交换配额,这样可以减少任何贸易扭曲,也进一步表明了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是市场导向型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e4[Z1Mlt9I

}\ vR H UfuB0  2.关于涉案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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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 }2y E0  蘑菇罐头的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都不是由政府控制的,52家蘑菇罐头企业均为私营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hJ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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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诉方提交的关于蘑菇罐头的涉案企业不受政府控制的信息也经美国商务部证实,美国商务部也审查了非强制应诉企业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因此,美国商务部应确定中国的应诉企业“在实质上不是由政府控制”的。美国商务部不应该因为部分生产商没有参与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就推定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是由政府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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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投入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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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rN3H+s)nvD0  应诉方指出,应诉企业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并且也经过美国商务部的证实。应诉企业提供的投入的市场价格的差异也表明了其在价格方面不受政府控制,尤其是盐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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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地方政府能控制盐和电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这部分的投入和其他部分的投入在相同的程度上变化,并且就价格方面讲,这部分投入仅占整个投入的极小部分。应诉方提交了关于蘑菇罐头生产商能自由地进入和使用资本市场的数据,以及能购买设备和土地的数据,这些信息已得到美国商务部的证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9wf%OOe%O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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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的裁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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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x$[iB q0  美国商务部指出,不能认定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是市场导向型的。应诉方没有提供在实质上占整个产业的生产商的数据。应诉方指出只有13个应诉企业对美国商务部提交的调查问卷予以回应。应诉方提供的信息指出中国的涉案企业是52家,但没有信息表明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到底多大。应诉方指出回答美国商务部调查问卷的出口商占调查期出口的89%,而所记录的信息不能证实这个百分比。另外,进口数据表明,未回答美国商务部调查问卷的出口商向美国出口了涉案产品。即使美国商务部限制强制应诉企业的数量,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必须包括涉案企业的全部(实质上全部)的蘑菇罐头产业的生产商。而记录的信息表明仅有部分蘑菇罐头产业的生产商申请了“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Ds"E

&|t5OGx`4F]0  美国商务部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应诉方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符合美国商务部关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3个标准。中国的蘑菇罐头企业似乎是由各种性质的公司组成。公司的所有权各不相同。这些企业中有国有企业、合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美国商务部指出,其核查的6家公司在价格上似乎不受政府控制,但产量要求直接干预到商业运作或对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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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中国的涉案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能满足“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第一个标准,即:在价格和产量上不存在政府控制。根据“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第二个标准,即:生产涉案产品的企业应当以私营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中国涉案企业的性质也是不清楚的。首先,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的确是由不同的所有权人控制,但是私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数量是非常小的,大部分企业是国有公司。3家最大的国有企业中的两家的生产量占整个蘑菇罐头产业的12%。8个国有企业的生产量占整个蘑菇罐头产业的20%。其次,蘑菇罐头产业的大部分公司是“股权”公司。而“股权”公司是公司化以及通过中国政府鼓励国有公司和提高生产率的长期影响的结果。但是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私人财产权利的机制。在缺少机制和必要法律的情况下,经过国有公司改制的“新”的公司的所有权是不清楚的。在一定程度上讲,这些“股权”公司实际上仍然是国有公司,仅仅是名称改变而已。因此中国应诉企业提供的数据不能满足美国商务部关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第二个标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5~JWy{

M yWa WA0  关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第三个标准,即:所有重要投入,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如劳动力和管理费),都必须是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的。美国商务部对关键投入、土地和资本进行了审查。鲜蘑是制造蘑菇罐头的主要原材料,因此鲜蘑是决定蘑菇罐头成本的重要因素。既然土地是农业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确定土地的价格是否是“市场导向”成为确定中国的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第三个标准的重要因素。1998年8月21日,应诉方提交了调查问卷,表明土地不是由私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私人想卖(租)和买(赁)土地没有一个很好的、有效的机制予以保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0`+e6d 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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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务部指出,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地方交易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中国的稀缺的土地资源,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实际上从这样的交易中获益。但是,不能掩盖的事实是非市场因素仍旧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土地作为计算涉案产品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不符合关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第三个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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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分析,美国商务部得出结论:中国的蘑菇罐头产业不是“市场导向型产业”,因此不能根据应诉方提供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1q4t4L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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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美国商务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非常严格,中国应诉企业很难获得“市场导向型产业”的待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X)w)w6i%J(v/uW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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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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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e0kngZ0SMW0  应诉方指出,因为1983年美国对中国蘑菇罐头的反倾销案以美国商务部的无损害裁决而结束反倾销调查,因此中国的涉案产品没有倾销的历史,所以,根据美国关税法733(e)(1)的规定,中国的涉案企业不存在紧急情况。同时,应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应该根据季节性趋势分析法审查涉案产品的进口。应诉方和进口商Liberty Gold公司和Hop Chong公司指出,美国商务部不能把裁定范围扩大到没有被核查的应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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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方指出,本案存在紧急情况,因为涉案产品在巴西有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历史,同时涉案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口。因为紧急情况适用于所有的出口商,并且进口数据也表明涉案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口,所以申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应对所有的出口商使用紧急情况。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MU:I+ued7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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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的裁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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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0WO%qq0  美国商务部继续认定强制应诉企业Tak Fat贸易公司以及使用普遍税率的中国涉案企业存在紧急情况,不过美国商务裁定深圳Cofry粮油食品公司和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不存在紧急情况。美国商务部对裁决意见进行了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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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务部判断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有3个标准:(1)涉案产品在美国或在其他地区有倾销和造成损害的历史;(2)进口商已知或应知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的价值的价格销售其产品,并且这种销售可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3)在相当短的时间内 涉案产品大量进口。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 L)Z4Z$t5[!HT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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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巴西已经对中国的蘑菇罐头采取了最终反倾销措施,因此符合认定紧急情况的第一个标准。美国商务部继续认定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在相当短的时间涉案产品大量进口”的标准。根据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应根据下列标准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在短期内进口大量增加:(1)进口的数量和价值;(2)季节趋势;(3)进口量占国内消费量的百分比。在确定进口的数量和价值时,美国商务部通常是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前的一段时间与提交申请书之后的相同一段时间进行对比,如果提交申请书后的一段时间的进口量比提交前一段时间的进口量增长15%,则认为涉案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美国商务部对强制应诉企业在申诉方提交申请的后7个月(1998年1~7月)与申诉方提交申请的前7个月(1997年6~12月)的出口数量进行了比较。通过对涉案企业的出口数据进行分析,美国商务部发现,Tak Fat贸易公司的出口量增长超过15%,而深圳Cofry粮油食品公司和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出口量增长未超过15%。尽管应诉方要求对涉案企业的出口量从季节性的趋势上进行分析,根据已有的数据,美国商务部不能认定Tak Fat贸易公司的出口量增长超过15%符合季节趋势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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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o4l%Df7l,I0  因此,Tak Fat贸易公司存在紧急情况,而深圳Cofry粮油食品公司和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不存在紧急情况。对于适用普遍税率的中国涉案企业,因为其没有提交美国商务部所需要的信息,美国商务部根据可获得的信息也推定这些企业存在紧急情况。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Yz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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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申诉方和应诉方的观点中可以看出,紧急情况是双方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紧急情况对应诉方的影响非常大,而美国商务部在紧急情况的裁决上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使用标准的格式化,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应配合美国商务部提供美国了商务部所需要的信息,并深入了解美国反倾销法紧急情况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争取更有利于自身的裁决结果。

J0u2^3U&h$h0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b#\\ u3D$g.kP k7D

  (三)替代价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HxW@U4D A+_t

6P4guC A+mu0  替代价格也是双方争论的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在鲜蘑、盐浸蘑菇、一般管理费用及利润、罐头盒、水的替代价格方面都存在争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 B \-|6It

0C,ME.l+B H}0  1.鲜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A3[7u x { _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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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在初裁时使用3家印度生产商的年度报告中的价格的单位平均价格作为中国鲜蘑的替代价格,因为印度鲜蘑的种植方法与中国鲜蘑的种植方法完全不同,所以美国商务部选取的鲜蘑的替代价格是不适当的。应诉方所提供的印度尼西亚的鲜蘑的替代价格比较适当,因为印度尼西亚的鲜蘑的种植方法与中国鲜蘑的种植方法更具有相似性。应诉方指出,如果美国商务部坚持用印度的鲜蘑价格作为替代价格,应采用1996年9月11日印度商业在线提供的批发价格。因为美国商务部在初裁时使用3家印度生产商的年度报告中的价格是处于垂直系统的印度生产商的转售价格,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价格能反映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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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Fs`{^CI0  申诉方指出,印度仍然是最适合的替代国,除了印度的替代数据不可信和不适当外,应使用印度的价格作为替代价格。申诉方指出,既然应诉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的价格作为替代价格是不适当的,美国商务部应继续使用印度生产商的年度报告中的价格的单位平均价格作为鲜蘑的替代价格,因为这样的替代价格是年度报告的价格,同时至少有部分时间与调查期处于同一时间段。申诉方指出,应诉方提供的印度替代价格是不可信的,因为该价格代表了印度北部的价格,与美国商务部在初裁所使用的印度南部的替代价格相背离,并且应诉方所提供的是调查期以前的单一价格,而不是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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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 |N;R/A*yP P0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的意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Zs k\@ @/BQ7p

V4v5N L%xOgj0  美国商务部不同意应诉方提出的使用印度尼西亚的鲜蘑价格作为替代价格,因为美国商务部已经确定印度是合适的替代国,如果印度尼西亚的替代价格具有更高的同期性、代表性、准确性,美国商务部将考虑使用印度尼西亚的替代价格。但是应诉方提供的印度尼西亚的价格不具有这些特点。应诉方指出,印度尼西亚的鲜蘑的替代价格比较适当,因为印度尼西亚的鲜蘑的种植方法与中国鲜蘑的种植方法相比,更具有相似性。但是,这里所考察的因素是鲜蘑,根据记录的信息表明,不考虑在生产上所使用的方法,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及中国种植的鲜蘑在物理特性上不存在差别。也就是说不存在物理特性的差异使印度尼西亚的鲜蘑与中国的鲜蘑更具有相似性。即使美国商务部在考虑确定适当的替代价格时考虑生产方法的投入,记录的信息也不能支持应诉方的观点。实际上,根据应诉方提供的数据表明,印度尼西亚的种植方法与印度更具有相似性。因此,没有理由使用印度尼西亚的替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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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HB#lP MM5n-?0  对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所使用的3家印度生产商的年度报告中的价格的单位平均价格与应诉方提供的印度商业在线提供的批发价格相比,不能表明后者比前者更具有同期性、代表性和准确性。这两个价格都是有效的。因此,在终裁中,美国商务部使用这两个数据来源的平均价格作为替代价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_i`d8UpV.v

3fjtFR4]%k$G0  2.盐浸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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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A W r] m7C g0  申诉方指出,根据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的替代价格,美国商务部应把盐浸蘑菇作为涉案产品的一个投入要素,以通过调整盐浸蘑菇达到鲜蘑的水平。应诉方认为这个方法是合理的,因为它占有很大的比例并且与盐浸蘑菇投入的成本相联系,并且没有信息表明其他的可选择的盐浸蘑菇的替代数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9F.s{y%{.S6Y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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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通过说明在做罐头前盐浸蘑菇的劳动力和水的更高的消费因素,解释了与鲜蘑相比,作为投入要素之一的盐浸蘑菇的成本。因此,如果美国商务部还继续调整盐浸蘑菇的要素,必须减去劳动力和水的消费因素以避免双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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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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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务部指出,既然没有更好的方法,同意申诉方所指出像初裁的方法一样,继续调整盐浸蘑菇的要素与鲜蘑达到同一水平。美国商务部指出,没有数据支持应诉方所指出的增长的劳动力和水的因素作为一个调整因素。也没有信息表明投入的盐浸蘑菇有不同的劳动力和水的因素。美国商务部的审查表明没有相关的高消费因素相当于从盐水泡过的蘑菇所产生的涉案产品。因此,美国商务部认为对盐浸蘑菇的要素进行调整不会涉及双重计算的问题。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n&JF{i \r

2^L9W6q{%[B(H[0  3.一般管理费用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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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lp'~-G]0  应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3家印度生产商的年度报告提供价格作为计算工厂管理费用、一般费用以及利润的替代价格是不适当的。因为这3家印度公司是大型的、垂直整合、技术先进的农场主/罐头生产商,而向出口商提供涉案件产品的中国生产商从生产技术水平比较低的农场购买蘑菇。因此,印度的比率是基于反映种植成本的生产成本。应诉方指出,既然应诉方提供的印度尼西亚的数据真实地反映了印度食品罐头工业的情况,用印度尼西亚的蔬菜和水果种植产业的数据作为替代价格计算工厂管理费用、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是更适当的。应诉方指出,如果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的年度报告的数据,仅应使用Agro Dutch 的年度报告,因为另外两家公司的数据中的非涉案产品占有非常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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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方指出,应诉方没有提供充分的数据表明印度尼西亚的数据更具有代表性。申诉方指出,印度尼西亚的数据也包括非涉案产品的生产数据,并且也没有数据表明这些数据仅与罐头生产有关。申诉方承认这3家印度公司中的其中1家公司的数据可能是扭曲的,因为其数据包括很大比例的非涉案产品。但是Agro Dutch 和Saptarishi Agro 是印度主要的蘑菇罐头生产商。申诉方指出,既然应诉方没有指出Agro Dutch 和Saptarishi Agro财政报表中的数据有重大的不同,美国商务部应继续使用这两家公司的数据作为替代价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V/m5a3c#R!{1d

8C.x/@I o"j0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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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z)l4`*Q|0  美国商务部同意申诉方使用印度的数据作为替代价格。正如在上面讨论过的,美国商务部已经确定印度是合适的替代国,如果印度尼西亚的替代价格具有更高的同期性、代表性、准确性,美国商务部将考虑使用印度尼西亚的替代价格。但是,应诉方提供的印度尼西亚的价格不具有这些特点。Agro Dutch 和Saptarishi Agro财政报表中的数据具有同期性、准确性的特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_)q2V\slP4S\6x

"B@'H2[(Cw+x]0  不过,美国商务部根据Agro Dutch公司的1996~1997财政数据修改了初裁中计算工厂管理费用、一般费用以及利润的方法。尽管在初裁中,美国商务部使用了3家印度公司的财政数据作为替代价格,但是在终裁中,美国商务部根据对数据的进一步分析,仅使用了Agro Dutch公司的财政数据作为替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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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罐头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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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应该根据应诉方提供的印度马口铁罐头盒的国内价格计算涉案产品的马口铁罐头盒的价格。根据Agro Dutch公司提供的数据作为计算马口铁罐头盒的价格是适当的。因为符合如下事实:(1)中国的生产商从国内获得马口铁罐头盒;(2)与美国商务部选择国内价格的时间做法相一致;(3)Agro Dutch公司提供的数据比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所使用的数据更准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3M+_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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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应继续使用初裁中使用的印度进口的数据作为计算马口铁罐头盒的替代价格,因为这个数据更准确的反映了印度产业的情况,即在生产蘑菇罐头时进口绝大部分马口铁罐头盒。申诉方指出,如美国商务部使用Agro Dutch公司提供的数据,既然进口数据也反映了印度商业环境,美国商务部应使用印度国内和进口的数据。申诉方还指出,应该根据马口铁罐头盒的不同尺寸对数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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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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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8bzzP)x:b0  美国商务部同意应诉方的观点,在终裁中,使用Agro Dutch公司提供的数据作为计算马口铁罐头盒的替代价格,因为Agro Dutch公司提供的数据比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所使用的数据更准确。不过,美国商务部也同意申诉方的观点,既然Agro Dutch公司提供的数据,和印度的进口数据也反映了印度商业环境,美国商务部就不应仅使用印度进口的数据作为计算马口铁罐头盒的替代价格。印度在生产蘑菇罐头时其马口铁罐头盒绝大部分靠进口,如果仅仅依靠印度国内数据也不符合美国商务部的传统做法。因此,采用Agro Dutch公司提供的数据和应诉方提供的进口数据作为计算马口铁罐头盒的替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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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C+~4L)JwP0zq0  5.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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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单独计算放在蘑菇罐头中水的价格是错误的。美国商务部的实践做法是水的成本计算在工厂的管理费用的比率中,在美国商务部的调查中没有证据表明美国商务部应该放弃其传统的做法。单独计算水的成本实质上是双重计算水的投入成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n rl|#hn

!mH7HBp1m u$CnF u:w0  申诉方指出,水是蘑菇罐头生产加工过程中一个特殊投入的环节,因此,在这个特殊的环节,水应该作为直接的原材料投入单独计算。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a'tx$ix

k$D$}?5G3wd4A7Q0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的意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Jjw?

ep8gPEm scP0  美国商务部原则上同意申诉方的观点,即蘑菇罐头中水应该作为直接的原材料投入单独计算。不过,美国商务部确定,印度Agro Dutch公司消费所有的水在其财政报告中的数据是作为工厂管理费用的一部分。把蘑菇罐头中水从其他中分离出来是不可能的。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水应该作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而不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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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申诉方和应诉方的争论以及美国商务部的最终意见可以看出替代价格的争论几乎涉及到每个生产要素。这一方面反映了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替代价格的选择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市场经济地位”仍然是一道很高的门槛。                                   

h*q)e Sn"\0(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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