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中国散装阿司匹林反倾销案
美国诉中国散装阿司匹林反倾销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网
一、案件裁决情况
1999年6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散装阿司匹林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0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裁定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1.14%;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0.00%;中国其他公司为144.02%。2000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6.51%、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10.85%、普遍税率144.02%。
本案已进行了3次年度行政复审及3次情势变更复审。在这3次年度行政复审裁决结果,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两次为零税率,1次为0.04%;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3次行政复审裁决结果的反倾销税率均为零税率。尽管本案还没有进行日落复审,但根据3次行政复审结果,美国已经终止对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的反倾销措施。
二、争论焦点及评析
(一)苯酚的替代价格
1.申诉方
申诉方认为,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苯酚的正常价值时,将不同来源的两组数据,即印度对外贸易月度统计:卷II –进口(“印度进口统计)和《印度化学周刊》中的数据加以平均,导致了价格的低估。申诉方引用美国对中国的癸二酸反倾销案的结果,认为商务部将印度进口的统计数据与《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加以平均进行计算是不合理的。申诉方认为,苯酚是生产癸二酸的主要原料,而在初裁和终裁中,美国商务部仅依据《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对苯酚进行了估价。因此,申诉方认为,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不应当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作为苯酚的替代价格,应使用《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作为苯酚的替代价格。
申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用来估价苯酚的印度进口统计数据涉及期间长达12个月,直至1998年3月,而《印度化学周刊》的国内数据包括处于调查期的所有月份的价格。因此,印度进口统计数据并不符合商务部同期性的要求,没有提供代表调查期印度苯酚价格的准确数据。申诉方认为,印度苯酚价格的波动性使同期性数据的适用变得更加重要。申诉方进一步指出,印度政府对进口苯酚征收的“保护性关税”和由此引发的印度价格上涨均印证了印度苯酚价格的波动性。因此,申诉方认为,在苯酚估价中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扭曲了调查期实际的市场价格。
申诉方进一步指出,与处于36~54Rs/kg范围的其他已有的苯酚价格相比,根据印度进口统计数据(24 Rs/kg)得出的平均价格属于异常价格。因为申诉方和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表明印度的阿司匹林、水杨酸以及水杨酸的衍生物生产商主要使用国内的原材料,所以,申诉方坚持认为,商务部在苯酚的估价过程中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的做法是不适当的。
2.应诉方
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赞同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所使用的苯酚的替代价格。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认为,苯酚并不是生产水杨酸的主要原料,而是批量生产阿司匹林的重要材料。因此,应基于能够准确反映印度苯酚价格情况的数据来确定苯酚的替代价格。
针对申诉方对于印度政府征收“保护性关税”的解释,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认为,该关税恰恰表明在调查期进口的苯酚符合市场价格。因此,印度进口统计数据应包括在替代价格中。征收保护性关税是因为国内生产的苯酚无法与进口苯酚相抗衡,而不是由于进口苯酚以不公平的,或倾销的价格进入印度。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引用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一个案例说明,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以高额关税歪曲了国内价格而支持了商务部将《印度化学周刊》中的国内价格数据排除于替代价格数据之外。因此,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认为,由于保护性关税的存在,《印度化学周刊》中的国内苯酚价格数据没有准确反映出真实的市场价格。
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主张,《美国关税法》第773(c)(1)款并未要求商务部根据预先确定的层次性标准来筛选替代价格的资料,而是指示商务部以最佳的已有信息来确定替代价格。因此,申诉方认为,商务部必须遵循层次性要求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商务部根据《美国关税法》第773(c)(1)款的规定,适当地运用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基于最佳的可获得信息来确定替代价格。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还认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判例已经裁定商务部拥有选择替代价格数据的裁量权,因此,鉴于中国的出口商使用国内生产的原料,商务部可以不使用国内价格。
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虽然在先前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了《印度化学周刊》的国内数据,但并不妨碍商务部根据《印度化学周刊》数据的平均值和其他资料来确定替代价格。商务部在以前案件的调查中曾将国内和进口的价格加以平均,并且商务部始终根据具体的案件来选择替代价格。
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认为,由于全印度苯酚价格的波动性,使申诉方所主张的依据印度国内价格计算替代价格的做法难以成立。《印度化学周刊》数据因其浮动性而不可信赖,因此,应在对苯酚估价时排除所有《印度化学周刊》数据的适用。
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指出,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的苯酚数据为34.33 Rs/kg ,而不是申诉方所称的24 Rs/kg。可见,《印度化学周刊》进口数据的加权平均数低于商务部34.33 Rs/kg的替代价格。因此,美国商务部应将印度进口统计数据作为替代价格数据的可靠来源,并定期运用通货膨胀指数来调整处于调查期之外的进口价格。
在保护性关税的征收问题上,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认为,申诉方未能证明保护性关税是如何削弱印度进口统计数据的可靠性的,并且美国商务部一贯将关税与税金排除在替代价格之外,以防止由保护性关税所引起的替代价格的扭曲。
3.美国商务部终裁意见
美国商务部认为,在初裁中使用的印度进口统计数据并不是苯酚价格的最佳来源,因为该数据与调查期不具有同期性。因此,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未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作为苯酚替代价格,而主要考虑两种已公开的《印度化学周刊》价格--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
根据《美国关税法》第773(c)(1)款的规定,替代价格的选择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的,是基于美国商务部对于已有的最佳信息的考查。美国商务部引用磺胺酸案例说明,商务部须在苯胺的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之间进行选择。在上述案件中,已有信息表明印度政府曾对进口苯胺征收85%的关税,但又在进口苯胺生产用于出口的磺胺酸之后将该关税废除。因此,商务部认定进口价格是更为合适的替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