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综合超市公司诉北京青华朕商场公司侵犯商标等案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公司诉北京青华朕商场公司侵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6)二中民初字第06209号
原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华朕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村78号。
法定代表人:叶根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浩,男,满族,1977年6月4日出生,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委托代理人:占建国,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北京青华朕商场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开发区灵川镇东进村东汾336号。
原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北京青华朕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华朕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春森,被告青华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浩、占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联公司起诉称:原告是1996年成立的大型综合性零售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在全国同行业中始终名列前茅,“北京华联”在业界有良好的声誉和极高的知名度。原告依法享有“双飞雁”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已经成为全国零售行业普遍认可和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青华朕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双飞雁”图形注册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原被告属同业竞争者,被告的行为还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53 000元,并承当相应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