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公司诉(英国)施特里克斯公司专利权
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公司诉(英国)施特里克斯公司专利权纠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6)高民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原告被告):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镇宋诏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宁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焦烨鋆,女,蒙古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工业大道联检楼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Strix 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
法定代表人:麦克•詹姆斯•斯考特,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亚非,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三层)。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佳,女,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马神庙街开源公司宿舍2号楼1单元10号。
上诉人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圣利达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宁恩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焦烨鋆,被上诉人(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简称施特里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李亚非,原审被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华普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杜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