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伐利亚汽车公司、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
巴伐利亚汽车公司、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站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6)一中行初字第314号
原告:巴伐利亚汽车工厂(BMW)股份公司(另译为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80788号(80788 München)。
法定代表人:胡贝特•舒尔库斯(Hubert Schurkus)和约衡•福尔克摩尔博士(Dr. Jochen Volkmer),分别为首席法律顾问助理和商标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韦庆文,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明华,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霞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洲畔莲花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杜瑞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瑞玲,女,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丹霞庄西十一幢601房。
委托代理人:林映州,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汕头市丹霞庄中24幢603房。
原告巴伐利亚汽车工厂(BMW)股份公司(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作出的第72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203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锦江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庆文、刘明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霞军、柴爱军,第三人锦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瑞玲、林映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203号决定系就宝马公司对锦江公司享有的第03359894.0号名称为“玩具汽车(2)”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