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引起诉讼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非法证券活动引起诉讼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 王劲夫
第一条 定义、性质和目的本指引所涉的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指各种投资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类型是原始股投资、一级半市场证券买卖等)引起的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责任竞合。
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拆细销售非上市公司股份。 本指引是相关专业律师结合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为全国广大律师办理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案件代理(以下简称:原始股维权)提供的操作建议。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仅为对相关律师从事相关律师服务业务提供工作帮助。
第二条 法律依据
涉及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民法通则》等。
涉及的法规、规范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6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下发,简称“国务院99号文”);
3、证监会2003年《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证监办发[2003]15号);
4、证监会2004年《关于进一步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证监办发[2004]16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2008年1月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四部门1号文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理解当事人的前提下,代理律师要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论进行正确的引导、过激的行为进行劝导,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维权、依法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