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公司案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公司
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朝民初字第19753号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9层922。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眈,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北方交通大学通控系95研,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北里锦秋家园7-1107。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震宇,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该公司客户端软件部经理,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73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纺织小区4号楼3单元502。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眈、华建明,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震宇、杨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在国内IT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高知名度的软件技术提供商和平台运营商。“百度搜霸”是我公司独立开发的一个集成于微软IE浏览器的搜索工具,经监测该软件完全可以与其它软件兼容。2002年6月,我公司正式推出该软件后,就发现三七二一公司开始在其“3721网络实名”中加载专门破坏、删除“百度搜霸”运行的功能。2003年以来,三七二一公司在其“3721网络实名”中专门开发了一个程序(cnsminkp文件),该程序对“3721网络实名”的运行无任何帮助,专为破坏“百度搜霸”的运行,并阻止用户从百度公司网站下载“百度搜霸”。其行为导致所有安装“3721网络实名”的电脑,均不能正常下载、运行“百度搜霸”,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导致用户对我公司软件可靠性的怀疑,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声誉。我公司认为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我公司对“百度搜霸”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3721.com网站和baidu.com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就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各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三七二一公司辩称,百度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权利的作品,以及其享有权利举证,因此无法认定我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cnsminkp文件是我公司“3721网络实名”、“上网助手”等多种软件产品共同的组成部分,是负责进程管理、文件管理以及文件统筹的底层支持模块。删除该文件不影响“3721网络实名”的表面功能,不意味着不影响该软件的其它功能。我公司软件和百度公司软件之间发生的情况属于正常的软件冲突,我公司就此一直向用户作出了公示与告知,并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法。而且对于冲突的软件,用户完全可以自主选择。综上,我公司从未接触过“百度搜霸”的代码或其它文档,没有实施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不同意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百度公司提供如下材料:1、其网站上的版权声明,以证明对“百度搜霸”享有著作权;2、第06706号公证书,以证明三七二一公司对“百度搜霸”的侵权行为;3、第06707号公证书和《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3/7)》节选,以证明三七二一公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严重;4、第06708号公证书、中国广播网(转引自千龙网)和《人民邮电报》的报道,以证明其具有很高知名度;5、《北京晨报》和网易网站的报道,以证明其与三七二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6、《中华工商事报》和新华网(转引自《E时代周报》)的报道,以证明三七二一公司侵权获利巨大;7、普通用户来信,以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害;8、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七二一公司以材料1没有反映出处和取得时间、不包含“百度搜霸”名称为由,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以材料3中的统计报告没有反映出处和取得时间、内容出自第三方为由,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以材料4中公证书所附材料系英文为由对其形式要件提出异议;以不能确认用户身份为由对材料7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其它材料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
虽然三七二一公司对材料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三七二一公司认可的材料2显示“百度搜霸”确属百度公司网站中的产品,故本院确认百度公司对“百度搜霸”享有著作权。由于材料3中的统计报告不能反映出处;材料4中公证书所附的英文材料未经翻译;材料7中用户的身份无法确认,且不能证明故障的发生与cnsminkp文件或“3721网络实名”有关,故本院对上述材料均不予认证。本院确认其他材料具有证据效力。
三七二一公司提供如下材料:9、第11926号公证书,以证明cnsminkp文件是其产品中必需的功能性模块;10、第11924号公证书,以证明其软件同样受到其它公司软件的破坏;11、第05338号、第11635号、第11636号和第11637号公证书,以证明百度公司的“百度IE搜索伴侣”同样破坏“3721网络实名”的运行;12、第03799号和第12414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就软件可能存在的冲突及解决办法向用户尽到告知义务。
百度公司对材料9和材料11中第11637号公证书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提出材料9只能证明cnsminkp文件对“上网助手”的作用,不能证明对“3721网络实名”有用,第11637号公证书记载的“百度搜霸”并非从百度公司网站下载,不能证明与其主张的“百度搜霸”内容一致;对材料10、材料11中的其他公证书以及材料1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出材料10和材料11中的其他公证书并非对“百度搜霸”进行的公证;以材料12与本案无关为由,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
由于材料10和材料11中第11637号以外的公证书并非对“百度搜霸”进行的公证,材料12的公证时间并非双方争议的时间段,均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此不予认证。本院确认其他材料具有证据效力。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2年6月,百度公司在其网站上推出工具栏搜索软件——“百度搜霸”,供用户免费下载。该软件推出后曾进行过升级,2003年5月—8月期间是同一版本。2003年7月28日,登陆百度网站(网址http://bar.baidu.com/baidubar/)下载安装“百度搜霸”运行正常,此时该计算机中不包含cnsminkp文件。登陆三七二一网站(网址http://www.3721.com)安装“3721网络实名”运行正常,此时该计算机中包含cnsminkp文件。卸载“百度搜霸”重启计算机后发现,在下载了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网络实名”后,再登陆百度网站,则无法通过点击鼠标左键正常下载“百度搜霸”,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该软件,但无法安装。此时,删除“3721网络实名”中的cnsminkp文件后,仍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百度搜霸”,但可以安装,且运行正常。含有cnsminkp文件时下载的“百度搜霸”安装程序和不含有cnsminkp文件时下载的“百度搜霸”安装程序内容不同。“3721网络实名”中还另外包含一个cnsmincg.ini文件,该文件内容包含“百 度”、“百度”、“baidu.com”等字符串。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公证。百度公司未就cnsmincg.ini文件对“百度搜霸”的影响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安装“3721网络实名”前后“百度搜霸”软件本身的内容存在变化。但百度公司提出,若删除cnsmincg.ini文件,“百度搜霸”可以正常下载、安装运行,三七二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三七二一公司于1998年推出地址栏搜索软件——“3721网络实名”,此后该软件多次升级,自2003年6月开始包含cnsminkp文件。该文件同样包含在三七二一公司的“上网助手”中,删除该文件“上网助手”的安全与修复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三七二一公司提出其在2003年5月底6月初即对用户就前述情况作出相应提示,但未就此举证。
另,百度公司为此次诉讼支出公证费5000元。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为了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侵权行为。据此可以确定,侵犯著作权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行使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诸项权利(如修改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搜霸”的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修改、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的权利。未经百度公司许可,任何人均不得行使上述权利。本案中,百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对“百度搜霸”软件本身进行了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也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了该软件的原件、复制件或通过网络传播了该软件。从查证的事实看,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网络实名”对“百度搜霸”的下载安装制造的障碍,可以通过卸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或删除其中cnsminkp文件或其他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以达到使“百度搜霸”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目的。由此可以判断,“3721网络实名”并未导致“百度搜霸”绝对的不能下载安装,仅对“百度搜霸”的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设置了障碍,没有根本地阻止该软件的发行及网络的传播,故本院对百度公司主张三七二一公司侵犯其对“百度搜霸”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以及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