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中国、印度尼西亚漆刷反倾销案
美国诉中国、印度尼西亚漆刷反倾销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网
一、案例概况
1999年8月2日,美国漆刷产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该申请声称,由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合成细丝漆刷(synthetic filament paintbrushes)和印度尼西亚出口的合成细丝漆刷 (synthetic filament paintbrushes)、动物鬃漆刷(natural bristle paintbrushes)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当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调查此案。8月2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没有合理证据证明,美国漆刷产业因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调查由此终止。
二、调查机关
美国的反倾销案件,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两个机关负责。前者确定被控进口产品有无倾销及倾销幅度,后者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因进口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受到实质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
三、调查过程
1.1999年8月2日,美国漆刷产业代表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2.当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
3.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和申诉书均符合法定条件,于是,在8月27日决定立案调查;
4.1999年8月23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华盛顿特区举行公开听证会。9月23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美国漆刷产业没有因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漆刷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当天,国际贸易委员会通知商务部无损害的初裁结果,商务部终止调查。
四、损害裁定
在调查所得资料和证据的基础上,没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因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被控的漆刷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而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无损害的初步裁定。作出该裁定时,国际贸易委员会综合考虑了进口数量、进口产品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等相关因素。
(一)初步裁决的法定标准
对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初步裁决,美国关税法规定的标准是,在初步裁决作出之时所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是否有合理迹象表明国内产业由于进口产品的不公平贸易受到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建立该产业受到实质阻碍。在适用该标准时,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裁决是否:(1)所有的材料作为一个整体,包含了清楚、令人信服的证据;(2)在终裁中,当事人也不可能提出相反证据。
(二)国内相似产品和产业
1.概述
要裁决是否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国内产业由于被控产品的进口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国际贸易委员会首先对何为“国内相似产品” (domestic like product)和“产业”(industry)作了定义。已修订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771 (4) (A)把相关国内产业定义为,国内相似产品的所有生产商,或总体产量占国内总产量大部分的生厂商。国内相似产品是指相似的产品,或虽然并不相似,但是在特征和用途上最为相近的产品。在调查中,认定有关合适的国内相似产品是个事实问题。在分别分析各个指标的基础上,国际贸易委员会适用法定的“相似”(like)、“特征和用途最相近”(most similar in characteristics and uses)标准。尽管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接受商务部作出的有关被控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范围的决定,但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何种国内产品是商务部确定的进口产品的相似产品。
2.产品描述
在立案调查通知书中,商务部这样描述调查范围内的从中国进口的产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产品的调查对象包括漆刷和所有用于刷漆、染色、上光、充漆或其他种类的保护性薄膜的漆刷头;但不包括动物鬃漆刷和美国协调关税目录(the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中9603.40.4040项下的漆刷头。调查对象包括漆刷和由动物鬃和人工合成的混合而成的漆刷头,但人工细丝占成品漆刷和漆刷头的所有填充物的50%以上。受调查的产品可归于美国协调关税目录中9603.40.4060税则号下。尽管美国协调关税目录的子目录是为方便征税而制定,但其对受调查产品的书面描述还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受调查产品不包括9603.30.2000,9603.30.4000,9603.30.6000税则号下的艺术用漆刷,或9603.40.4060税则号下的其他非漆刷产品,如泡沫、海绵等其他种类的刷子。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产品的调查范围包括含50%以上的人工合成细丝的漆刷;对印度尼西亚出口产品的调查范围不仅包括动物鬃,还包括人工合成的漆刷。
3.国内相似产品问题
本案中,申诉方力主国际贸易委员会把国内生产的所有漆刷认定为一类单独的相似产品(a single like product)。但应诉方(the joint respondents)共同抗辩说,国际贸易委员会仅应认定3类国内相似产品(three domestic like product):条形刷(chip brushes)、低质漆刷(low—quality paintbrushes)和优质漆刷(high—quality paintbrushes)。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所有类型的条形刷和漆刷,无论是动物鬃、合成鬃还是两者混合制成的,构成一类国内相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