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中国、乌克兰等国定尺碳素钢板反倾销案
美国诉中国、乌克兰等国定尺碳素钢板反倾销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网
一、案例概况
1996年11月5日,美国日内瓦钢铁公司(Geneva Steel Company)和海湾国家钢铁公司(Gulf States Steel,Inc.)(以下称“申诉人”)分别向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反倾销申诉,称来自中国、乌克兰、俄罗斯和南非的定尺碳素钢板(Cut—to Length Steel Plate)正在,或将有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而且上述产品的进口正在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1996年12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初裁裁决,裁定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威胁。1997年6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初裁裁决,裁定存在倾销。1997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与中国签订中止调查的协议(简称中止协议)。
应申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要求,美国商务部继续进行调查程序。1997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终裁裁决,裁定存在倾销。1997年1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终裁裁决,裁定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二、中止协议的出台背景及内容
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主要有两个: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具体的分工是,商务部负责调查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产业构成损害。只有两个机构都作出肯定的裁决时,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鉴于初裁从中国进口的定尺碳素钢板损害成立,倾销幅度8.19%~l72.20%,中方与美国达成了中止调查协议。中止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序言、定义条款、产品范围、出口限制、参考价格、出口许可证、执行、反规避和附件等。以下对本案中止协议的内容作简要的介绍。
1.序言(略)
2.定义(略)
3.产品范围(略)
4.出口限制
(1)定尺碳素钢板在第一个规定时期内的出口限制为15万吨。除非对其他钢板品种达成双方同意的参考价格,只有A36的钢板可以出口。在该出口限量中,实际或名义厚度为0.375英寸及以下的钢板数量不得超过2.5万吨。在相关时期结束之前的60天以前,商务部将根据美国钢板表观消费量的变化计算出下一个相关时期的限额的增加额或减少额。美国表观消费量的计算将采用美国统计局的官方统计数据以及美国钢铁研究院对国内交运量的统计。每一规定时期的最大调整额度不得超过±6%,并且将通过对比最近12个月的美国表观消费量的数据以及相对应的前12个月的数据而计算出来。商务部接着将此调整适用于相关期限的出口限额。商务部同样将调整每一规定期限的出口限额,此调整的效果将是累积性的,对出口限额的扣减应在第一条定义的“出口日”的基础上作出。在相关期限内的每半年里,对任何一个相关期限的许可不得超过出口限额的60%。
(2)中止协议生效后,中国政府将依据当时有效的出口限额,限制定尺碳素钢板向美国的直接和间接的出口量,限制定尺碳素钢板存货的转让和回收。
(3)不得发放超过每一规定期限的配额的许可证。在一相关期限内累计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的数量不得超过该相关期限的出口限额。
5.参考价格
(1)定尺碳素钢板不得以低于销售日的参考价的价格出售。定尺碳素钢板的每一个级别都应有其参考价,所有的参考价都应是以同一方式计算。
(2)商务部每季度发布的参考价应在每年的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和7月1日发布,并分别在11月1日、2月1日、5月1日和8月1日生效。第一个规定期限的参考价规定在中止协议的第四条C款,且在商务部依据本条B款作出修改前持续有效。各方都有权要求咨询参考价的计算方法。
(3)第一个相关期限的参考价如下:
定尺碳素钢板规格 参考价
A36 $350.00/MT
(4)在其后的相关期限,参考价应以季度为基础作出调整,以反映出定尺碳素钢板BLS生产商价格指数的变化,依据是在参考价发布日之前最近3个月的现有数据。若参考价发布日之前的3个月内最后一个月的定尺碳素钢板的BL5生产商价格指数与该季度的头两个月的平均数相比下降了2.6%,参考价将在此3个月的最后一个月的定尺碳素钢板的BLS生产商价格指数的基础上作出调整。
(5)中国外经贸部保证:中国定尺碳素钢板出口到美国的每一单出口许可证的单价将等于或超过同等交易环节的参考价。
6.出口许可证
外经贸部将以分配年配额和发放出口许可证的方式限制定尺碳素钢板向美国的直接和间接出口。
中止协议生效后,美国应要求出示出口许可证,作为定尺碳素钢板进入美国的条件。无出口许可证,美国将禁止定尺碳素钢板进入美国。
7.执行
为有效限制定尺碳素钢板向美国的出口量,外经贸部同意在中止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为定尺碳素钢板向美国的出口,包括直接或间接出口,建立出口许可程序。
8.反规避
(1)外经贸部将采取中国法律允许的所有适当的措施来防止对中止协议的规避。及时对规避行为(包括商务部指出的规避行为)作出反应,进行调查;并应及时完成调查(通常在45天内)。
(2)如果中国外经贸部认为第三国的一家公司规避了中止协议,并且协议各方一致认为没有中国的经济实体参加或者获知这种规避行为,那么协议各方应该进行磋商,以取得规避的证据,并达成多边协议,以采取排除规避的适当措施,比如中国外经贸部禁止中国的定尺碳素钢板销售给这家公司或者减少定尺碳素钢板出口到该被怀疑的国家。如果协议各方在45天内没有达成一个多边协议,美国商务部在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比如从出口限额中扣除与规避中止协议有关的定尺碳素钢板的数量,或者通知海关禁止从有规避行为的经济实体进口任何定尺碳素钢板。在采取这种措施前,美国商务部将告知中国外经贸部其作出这种措施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给中国外经贸部10天陈述其意见的时间。
(3)如果美国商务部认为一家中国或者第三国的经济实体参与了规避中止协议的行为,那么协议各方应该进行磋商,以取得规避的证据并达成妥善解决问题的多边协议。如果各方在45天内不能达成多边协议,美国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从出口限额内扣除与规避中止协议有关的定尺碳素钢板的数量,或者通知海关禁止从有规避行为的经济实体进口任何定尺碳素钢板。
(4)美国商务部将对有关规避的决定作成中止协议的报告。
(5)监控。中国外经贸部将提供给美国商务部有关监控此协议执行的必需和适当的信息。美国商务部应向中国外经贸部提供有关美国定尺碳素钢板进口数量的半年度报告和监控此协议执行的必需和适当的信息。
(6)披露和评论
(7)磋商
(8)违反中止协议
在得出违反中止协议的决定前,美国商务部应进行紧急磋商。这种磋商应在请求日后不迟于14天开始并且应为全面复审作准备,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30天。在磋商结束后,美国商务部应允许中国外经贸部有20天的时间提出其意见。美国商务部应在中国外经贸部提交其意见后30天内作出决定。
如果美国商务部认为中止协议正在或者已经被违反了,它将按照法案第734条和商务部规章353.19部分的规定采取措施。
9.其他有关规定
中止协议所规定的出口限额从中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2年10月1日止有效。美国商务部在2001年10月1日前收到适当请求的,将按照法案751部分的规定进行行政复审。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被发现在任何实质方面违反中止协议,美国商务部希望在2002年10月1日前终止中止协议和进行“日落复审”调查。这种复审和终止应按照商务部规章第353.25部分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