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it Technology/VISX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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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竞争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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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_5Yi;Y!Q[

Summit Technology/VISX。这个专利联营涉及知识产权联营限制竞争而被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强制行动的案件。在19983月,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对Summit技术公司有关折射角膜切除术(PRK)的专利联营提出指控。PRK是一种用激光改变角膜的眼外科手术,它使许多人不需要戴眼镜或隐形眼镜。SummitVISX是经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批准销售PRK设备的仅有的两家公司。SummitVISX将它们的PRK专利的大部分许可给了一家合伙企业。这家合伙企业然后又将这些专利全部许可给SummitVISX,并只许可给它们。SummitVISX销售或出租PRK设备给眼科医生,并向那些医生授予实施PRK方法的分许可证。该专利联营协议要求SummitVISX每实施一次PRK方法要向合伙企业支付250美元。而SummitVISX又向它们各自的分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每次收取250美元。由于专利联营协议要求每个企业支付这笔费用,因此SummitVISX都没有减少这种许可费的诱因。委员会首先指控该协议排除了SummitVISX之间本来在PRK设备市场、专利许可以及有关该方法的技术许可方面的竞争。其次,该协议的排他性质减少了各方许可PRK技术给其他企业的刺激,从而限制了其他企业获得该技术。第三,费用条款大大地提高了消费者为PRK方法支付的价格。在委员会看来,付给合伙企业的250美元许可费有效地成为消费者支付费用的最低标准。在19988月,这些指控以禁止联营协议继续的同意令的方式得到解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h}@p9H&W^9ab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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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强制行动的反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本案件的焦点是对联营协议的性质的判断。知识产权联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相互使用相关技术主体的知识产权的一种协议。虽然知识产权联营协议可以清除相互间技术合作的障碍,使技术可以相互互补,尽量避免无谓的知识产权诉讼,降低社会技术交易和发展中的成本。但是,由于协议本身的联盟性导致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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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it Technology/VISX就是一起知识产权联营并具有明显反竞争的典型案件。其反竞争性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联营协议的存在使得Summit VISX本来可以并且也会在PRK设备的销售或者出租市场上形成相互竞争受到人为地抑制;第二,该联营协议抑制了Summit VISX的技术创新动力;第三,该联营协议具有很强的排他性。Summit Technology/VISX联营协议禁止了任何当事人单方的许可,而且由于SummitVISX都可以单独的否决该联营向其他公司的许可,所以导致了技术被许可的可能性系数大大降低。正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所指控的那样,该技术实质也没有许可给任何其他人。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Summit Technology/VISX联营协议的反竞争性,所以其受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指控并最终以禁止联营协议继续的同意令的方式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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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案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DVD And MPEG2 Technology Pools。美国司法部审查了两个有关DVD技术的联营协议,一是由8家电子企业和哥伦比亚大学提出的,另一个是由飞利浦、索尼和先驱公司提出的,司法部在调查后认为,这些联营协议不仅不具有反竞争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市场竞争,所以未采取任何强制行动。从美国有关执法部门对Summit Technology/VISXDVD And MPEG2 Technology Pools两个联营协议的不同态度,我们可以看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对知识产权的规制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人类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出了保护个体私有财产外,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的不断创新;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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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1990年的Atari Games Corp. v. Nintendo Of America, Inc.案中,法官指出的:“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乍看起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 ”竞争是市场甚至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灵魂,没有竞争,市场就无法存在,社会也因此止步不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实质上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身宗旨,因此应受到法律的规制。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规制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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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基本达到有关国际协议规定的标准,但有关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却相当稀少并且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这不是因为我国实际生活中不存在知识产权滥用现象,而是立法工作的落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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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国正面临许多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如跨国公司拒绝以合理条件转让知识产权(思科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利用“私有协议”拒绝许可限制竞争行为早已存在并为业内所知晓)、利用优势地位捆绑销售或搭售商品、(微软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尤其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市场上的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过高定价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如果不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来规制这些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那么则必然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因素。正如有专家所分析的:“在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遭受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就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 ”在2004年上海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国际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建议在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条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h4f8V

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在这方面的经验,由竞争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加以解,无须单独另行专门立法。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基本采纳了这种观点。笔者认为,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并不被直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导致了反垄断法还不足以完全规制所有的知识产权滥用情形。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采取多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规范。虽然华为与思科的知识产权案最终以和解告终,但这案件进一步提醒我们,防止与规范知识产权滥用是我国立法迫在眉睫的事情。在没有足够的规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中国的入世等于把狼放进了羊圈而忘记带了驯服狼的皮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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