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都科技股份公司等诉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公司等案
北京亚都科技股份公司等诉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15408号
原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鲁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铁宝,男,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牛王庙2号楼。
原告:北京市亚都环境测控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亚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鲁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宁光,男,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号院1楼103号。
被告: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韩家川路46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赵瑞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瑞霖,男,满族,1960年8月7日出生,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三不老胡同17号。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守礼,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青云仪器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石雪,女,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西居民区3排19号。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凤根,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销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1区135楼2门3号。
原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科技)、原告北京市亚都环境测控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亚都测控)诉被告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都公司)、被告赵瑞霖、被告孙守礼、被告刘石雪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都科技和原告亚都测控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原告亚都科技的委托代理人李铁宝,原告亚都测控的委托代理人宁光,被告环都公司、被告赵瑞霖、被告孙守礼、被告刘石雪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琦,被告环都公司、被告赵瑞霖、被告孙守礼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罗轶,被告刘石雪的委托代理人范凤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都科技、原告亚都测控共同诉称,北京市亚都人工环境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亚都环境)于1992年投资研制新风换气机,并于1992年底完成国内第一台加工新风换气机机芯的专用设备。亚都环境和亚都测控均为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以下简称亚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亚都科技根据与亚都集团所签协议对亚都测控等公司进行托管。新风换气机项目于1993年12月由亚都环境转入亚都科技,后又于1999年被亚都科技下放到亚都测控经营。亚都测控于2000年投资研发成功第二代新风换气机机芯加工设备,使大型新风换气机的生产得以实现,新风换气机也成为亚都测控的主打产品。新风换气机机芯加工设备为亚都科技和亚都测控的技术秘密。
赵瑞霖、孙守礼和刘石雪均自1997年起在亚都科技任职,后又于1999年调入亚都测控并任部门负责人,该三人因职务可接触亚都测控的技术秘密。该三人于2002年5月从亚都测控辞职,并于辞职前就已注册了三人均有股份的环都公司,该公司名称与亚都环境只有一字之差。环都公司使用亚都测控的新风换气机产品图纸和新风换气机机芯加工设备图纸进行生产,且使用亚都测控原来租赁的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使用亚都测控原来的电话号码争取客户,利用亚都测控原销售人员掌握的客户名单进行经营,与亚都科技和亚都测控进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环都公司、赵瑞霖、孙守礼、刘石雪停止使用和销毁新风换气机机芯加工设备图纸和设备本身;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67万元并承担我方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1.5万元;在报纸上向我方赔礼道歉;环都公司停止使用现名称。
被告环都公司、被告赵瑞霖、被告孙守礼、被告刘石雪共同辩称,我方未侵犯亚都科技、亚都测控的技术秘密,亦未使用其设备及图纸,亚都科技、亚都测控称我方获取及使用其技术秘密无事实根据。我方依法正当经营并进行市场竞争,未侵犯亚都科技、亚都测控的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我方的办公电话是亚都测控从原经营场所搬出后留在房东处的,故我方承租该办公用房时有权予以使用。环都公司名称系我方依法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且与亚都科技、亚都测控的名称及字号均存在显著差别,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我方并未与亚都科技、亚都测控进行不正当竞争,故不同意亚都科技、亚都测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亚都集团原名称北京亚都企业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18日,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1995年12月更名为亚都集团。
亚都测控成立于1994年3月11日,系亚都集团投资主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章程第19条称:该经济实体具有一切独立法人经济实体的性质,而又有作为集团下属企业的特殊性,即亚都集团为资产所有者,公司法人为资产经营者。第23条规定:集团作为投资人,对该公司有资产所有权、重大经营决策指导权、总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权、公司财务审计权和投资回报所得权。第27条规定收益归集团所有,全数上缴集团。
亚都环境成立于1990年,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90年的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载明该公司由北京亚都建筑设备制品研究所投资主办。属亚都集团下属企业。
亚都科技成立于1993年12月30日,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2月21日亚都集团与亚都科技订立托管协议,约定:由亚都科技全面管理亚都集团的资产包括全资子公司、合营公司的资产及对外事务,具体托管事项有亚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属人员的人事管理、调动及安排,包括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的管理等;亚都集团下属全资及合营企业的管理及协调;亚都集团内部或对外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经济诉讼等经营和法律事务的处理。
1992年亚都环境将恒温换气机列入新产品开发与技术改造计划,研制费用60万元。经过方案论证、结构与电路设计、开模具、包装设计、制作标准与文件、样机试制和中试等几个阶段,1992年11月形成样机。1993年12月YH-C100型恒温换气机通过北京市科委的技术成果鉴定并被列入同年国家科委的国家火炬项目计划。换气机的核心部分是热交换芯,亚都环境采用铝箔作为原料。由于与定型产品如塑料注塑、板金件冲压等技术相比,铝箔的瓦楞成型属于新问题,当时尚无生产交换芯的成型设备。为解决铝质热交换芯的加工制作,亚都环境自行研制了机械化机芯生产机组。可连续完成铝箔的瓦楞成型、手工涂胶粘结、烘干和切断等工序。工作宽度150毫米。北京市科委在换气机的鉴定意见中称:“该产品设计先进,制造工艺的关键是热交换芯的加工,采用自行研制的设备满足了批量生产需要,属国内首创”。
此后,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YH-G600、YH-D1600、YH-L2600型新风换气机于1997年通过北京市科委的技术成果鉴定,申报人亚都科技。同年亚都科技的高效节能热交换器 又被列入当年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上述产品的机芯均由原机芯生产设备加工。随着型号数字的增加,换气机排风量的增加(如600型的高排风量为600m/h),热交换芯的尺寸也需加大。2000年由亚都测控制造了第二代机芯生产设备,加工宽度增至500毫米,并将手工涂胶转为自动涂胶。亚都测控利用该设备相继生产了YH-D600、YH-G600、YH-D300A、YH-D300D、YH-D1000、YH-D1600、YH-D2600、YH-L2600、YH-Z5000、YH-Z10000型换气机。
由于热交换芯是由铝制瓦楞板与铝箔粘接而成,且粘接点在瓦楞处,对涂胶量、粘接的强度及均匀程度的技术要求高,故瓦楞成型与涂胶工序是机芯生产设备的关键。为此,2000年第二代机芯生产设备图纸中对瓦楞机组的关键零部件如主动滚、从动滚、托滚和齿滚轴均有特别的技术要求,如热处理数及焊接要求等。涂胶滚、胶滚架及主动输送滚均规定了各部件的参数,链轮传动表明了电机工作的流程。上述技术要求、具体参数、构件图纸及传动流程,原告主张是机芯生产设备的技术核心。
1997年9月,赵瑞霖、刘石雪与亚都科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16条第二款规定:应保守甲方(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他人服务,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私自带走,不复制资料、不保存技术资料、不泄露商业秘密、软件图纸等。第32条亦规定违反商业秘密规定应当赔偿损失。1998年4月1日孙守礼的人事及工资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转亚都科技。赵瑞霖、孙守礼从事技术工作,其中赵瑞霖是YH-D1600型换气机的项目负责人之一。刘石雪担任库房管理。1999年3月31日亚都科技根据工作需要将12名员工调整到亚都测控工作,人事档案关系仍由亚都科技管理,其中包括赵瑞霖、孙守礼和刘石雪。同日亚都测控任命赵瑞霖为副总经理、孙守礼为技术部负责人、刘石雪为物资部部长。上述三人未再与亚都测控订立合同。
2000年机芯生产设备由河北省东光县通宝纸箱厂加工,亚都测控与该厂订有保密合同,要求对图纸保密。
2002年6月,赵瑞霖、刘石雪与孙守礼三人从亚都测控辞职。
2002年5月27日环都公司成立,全称为北京环都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赵瑞霖、刘石雪与孙守礼三人均为股东。赵瑞霖任总经理,孙守礼继续从事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