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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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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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9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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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销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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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是指直销企业的直销人员(direct sellers)最终消费者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并据此计取报酬的营销方式。直销没有或减少了中间环节,利用直销人员把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出去,实际上是直销企业自身的一种销售行为。这些直销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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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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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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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中间销售环节或尽量少的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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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度量的销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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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销的要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8F S&Y(p.h

(一)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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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是必须具备直销企业资质,按照《直销条例》的规定,直销企业要经过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审批直销牌照,对直销企业有很严格的条件,例如,注册资本要达到8000万元。主体要件还包括取得资格的直销员。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人员都可以从事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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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要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Q}B5rg

行为要件是指由直销员在固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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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销的类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m]^$~4D%l ]/Q}

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两种类型。单层次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聘培训直销员,然后由直销员销售企业产品。多层次直销是指直销企业组织多层次销售小组,再由各个销售小组的直销员进行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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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销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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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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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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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F3D?$Ac/Gz M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_Y5z+D2_;F q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d_7f#\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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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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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8Xz \ Z;Lo gHaK7d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dcQh4`Tc,q!f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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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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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RJ5y7Pas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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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o%P^SJ R@7v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 oG`7DQ{/rL j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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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销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竞合时的法律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K~x$`.h%U3^

《直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l0wKF.q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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