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标志和域名实施的阻碍

热度4717票  浏览239次 时间:2013年2月19日 15:28

                     滥用标志和域名实施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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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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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滥用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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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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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商标注册申请,将他人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如果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0项将其确认为阻碍竞争而被禁止,实际上为标志的所有人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首先涉及与专门保护标志的《商标法》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从历史角度考察,德国的保护商标的法律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自1995年《商标法》生效以后,原包含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根据一般条款发展而来的标志保护都被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而且《商标法》的大部分规定为封闭性的排他规定,排除其他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商标法》第1条规定了其保护对象为商标、商业名称(包括企业标志与作品标题)以及地理标志;第4条规定了商标保护产生的途径:通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并且获得“第二含义”,或作为众所周知的知名商标。因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不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阻碍竞争规定相互冲突,特别是当标识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保护条件时,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事实上的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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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未注册标志,在德国国内也不能获得商标法保护。所以,即使知道某个竞争者先行在德国国内或国外使用某个标志的情况下而去注册该标志为商标,也不构成不正当的阻碍竞争。只有在的特别情形,滥用商标注册申请,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构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0项规定意义上的阻碍竞争的,为以下三种滥用商标申请情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wFkK(EK

1、为阻碍商标在国内或国外的先行使用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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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投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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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成对地理标志的独占或淡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H.o5mDieVq

(二)阻碍先行使用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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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阻碍商标在国内或国外的先行使用的目的而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阻碍竞争情形如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D:H)Ds*oW#@b(zN(sT.L

    (1)经营者在知道先行使用人对标志的占有状态的情况下,为了破坏先行使用人的占有状态或阻碍先行使用人的使用目的,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6_2NOfm ud

(2)经营者不是为了独占使用商标的目的,而是利用商标注册所产生的阻碍效力作为阻碍先行使用人的竞争的手段。当然,并不需要经营者主观上的唯一动机,只要是主要动机即可。为确定阻碍竞争的意图,司法判例进一步发展出下列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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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先行使用人对标志的占有状态的应受保护程度越高,其他经营者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出于阻碍竞争的意图就越明显,特别是当标志为在德国国外的知名商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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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德国国外先行使用的标志越有可能在德国国内使用时,申请商标注册出于阻碍使用的目的就越强,特别是当其他经营者了解到德国国外的知名标志的外国所有人即将在德国国内使用该标志,而抢先在德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则肯定存在不正当的阻碍竞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0U,Hx%fUc

第三,其他经营者准备为自己产品使用商标的目的越强,则阻碍竞争的意图就越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4at_:S'K W

第四,其他经营者原先为先行使用人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结束之后将在德国未受保护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一般不能认定其存在阻碍先行使用人使用的目的,因为,先行使用人(商标许可人)此前可以通过在德国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权利保护或通过许可合同约束被许可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G,zys,@&V9{

第五,外国产品的众多进口商中的一个进口商,将在该外国产品上使用的标志在德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一般可以认定存在阻碍竞争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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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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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将注册商标卖给他经营者的目的而申请商标注册的,一般不具有不正当性,因为德国已经废除了原来要求商标必须注册的条件。但是,出于投机目的而申请商标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不正当的阻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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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注册了大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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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所有人并没有严肃地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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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些商标主要是作为“陷阱商标”而积聚,以备将来对于使用相同或相似标志的第三人主张不作为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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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占或淡化地理标志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 fSz vy4F

  地理标志具有来源区别功能与质量表征功能,表示来自于该地区的产品具有特别的质量,而该产品之所以具有特别的质量,是因为该地区特别的地理因素、人文因素或历史传统。因而地理标志不能为某个经营者所独占,具有该特定质量的来自该地区的产品都能使用该地理标志。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会导致单个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不合法的独占垄断并淡化其来源区别功能,通常构成不正当的阻碍竞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sS!~(V*E/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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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滥用注册域名及使用实施的阻碍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K a|.zIh6E%t%v

(一)违法使用包含有他人姓名、企业名称或商标的域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9XzF2yM

违法使用包含有他人姓名、企业名称或商标的域名,通常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因为《商标法》对商标权的规定基本上属于独占排他规定,因而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域名来侵害商标行为的适用。但是,根据对于滥用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法律所发展出来的基本原则,如果注册域名出于阻碍竞争者使用的目的或出于投机目的,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l0项规定意义上的阻碍竞争。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sH\7[ P

(二)出于阻碍目的或投机目的而实施的阻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K4k5RA'u.Uf!y

无使用意图而注册域名或出于卖给其他经营者目的而注册域名,一般不具有不正当性。因而,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证明其阻碍目的或投机目的。例如,囤积了大量包含他人姓名、企业名称或商标的域名而与自己营业无任何关联,则可认定其处于投机的目的。出于投机目的而注册大量域名,构成不正当的阻碍竞争。因为,其注册名出于出售目的,所以一般可以认定注册人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而双方是否存在具体的竞争关系,不是根据当事人所经营的产品,而是根据双方争夺域名本身作用来确定。不过,一些司法判决回避了竞争关系问题而以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c-Ygj,@9Rg D8R6I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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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域名保护的规定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民法典》规定有所不同,不如德国法律规定完备。中国滥用标志和域名实施阻碍行为的认定,应当依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域名保护的相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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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将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向作者表示感谢(作者:范长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 z!_}_J'}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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