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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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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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k9E0x V-j"r(G&c

    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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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抵制的概念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T\M s` FOl

竞争法语境下的联合抵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出于排除限制竞争、惩罚竞争对手或其他目的,“合谋”对第三方供应或购买的封锁,或拒绝与竞争对手、供货商或客户进行交易,或借限制有关交易内容之名、行拒绝交易之实的行为。广义的联合抵制可以超越竞争关系之外,是指联合抵制某个公司或个人,甚至是国家的集体行为,在商业领域则称为拒买运动。贸易抵制的另一种形式是用类似产品来作替代品,更严厉的抵制则包括拒绝各种形式的贸易往来,通常被称为:“贸易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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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抵制的意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t#^g3L3A}

竞争法上的联合抵制主要目的是警告和惩罚竞争对手。例如,拒绝购买被抵制者的产品,拒绝参加与被抵制者相关的活动等。例如,2011年中国互联网“3Q大战”中,腾讯、金山、傲游、可牛、百度和搜狗联合宣布不兼容360安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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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竞争法上的抵制通常是由于被抵制者做了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普遍的。抵制通常是一次性的行动,抵制时间长短和范围各不同,可能更倾向于使被抵制者在精神上感到羞耻,纠正其错误,而不是在经济上惩罚他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KNt7p4F)Sf

如果联合抵制延续为长时间的活动,或者成为唤醒公众意识或改革法律制度时,抵制成为社会和民族伸张正义的行动或者消费维权行动。例如,美国狄克西女子合唱团因成员娜塔丽·麦恩斯贬损小布什总统而被列入黑名单,结果是大多数乡村音乐电台都拒绝播放她们的音乐。这些抵制行动都扩展了抵制的社会意义。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4yjJ\ W2Xa

(三)联合抵制对竞争的双重效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j5E_)Q!O(G

   联合抵制具有反竞争与促进竞争的双重效用,是双刃剑,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需要个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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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联合抵制违法性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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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主体要件,即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行业协会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还要考察抵制方的市场力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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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行为要件,即它表现为联合抵制的协议、企业团体的决定或企业间的协同行为,并且是企业间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联合抵制可划分为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促进竞争和反竞争、横向和纵向、明示和默示、直接和间接等不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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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目的要件,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反竞争的目的,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联合抵制的手段是否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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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后果要件,即考察行为对竞争、对整体经济利益以及对消费者的影响。我国现实中存在不少联合抵制行为,通常具有政府干预性大、行业特色鲜明、公开性强等特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H9M!~%M2}(F8R2Rk

    三、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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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上,规制联合抵制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e7@6Q!\.Z:c*J,^:_:O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概括立法与判例相结合模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aL#u2ja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概括立法与具体列举相结合模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M j%YxR |k6u-k

 (三)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概括禁止与广泛豁免相结合模式。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 Bk|D9A

中国《反垄断法》对联合抵制的规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y9c5Y7jIo

(一)中国《反垄断法》将联合抵制中的部分行为归入“垄断协议”予以规制,并同时规定了适用除外以及豁免制度,但该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应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完善立法内容和执法机构、强化制裁措施、注意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完善联合抵制的法律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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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_8_1b*F'?

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五)联合抵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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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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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U;l3Lo|^_ J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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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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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9C'c1MGv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V!G4U\ xI9M%c1~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a"uI*rZ5V+`I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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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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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cu:|/M7s
   
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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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弈论对联合抵制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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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抵制成立和维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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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联合抵制协调条款达成必须是可能的;二是参与联合抵制的企业能够互相监督约束,以确保他们都能够遵守协调的条款;三是如果一个企业发生背叛,有值得信赖的阻止或威慑机制起作用;四是那些不参与联合抵制的竞争者不能够破坏协调。只有这四个条件同时成立,联合抵制才是可能的,如果缺任一个条件,则联合抵制不起作用或是短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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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弈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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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法则,许多联合抵制不是多次重复博弈,参与“合谋”各方彼此之间往往难以相互信任,而是一次性博弈,“一报还一报”,即“你不仁我不义”,博弈各方都按照有利于各自的根本利益为前提条件进行“合谋”,这种“合谋”始终伴随着“背叛和忠诚”的困扰,因此,联合抵制组织往往的是短命的,联合抵制的协同行为也是难以长久的,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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