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
(1998年3月24日)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主体
1. 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向市场提供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不是专门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但向市场提供作品、技术等智力成果并取得利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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