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
(1998年3月24日)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主体
1. 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向市场提供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不是专门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但向市场提供作品、技术等智力成果并取得利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
关于知名商品
2. 如何认定某一商品是否知名商品?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服务,也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品。
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该商品在特定市场的生产销售历史和市场合理占有率,商品的质量、信誉情况及其广告投资和覆盖面等因素。
3、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特有”?
答: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中的“特有”,是指经营者单独使用或授权他人单独使用,并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名称、包装、装潢。
4.认定对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应是在同一市场使用与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关于行政行为
5.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第七条规定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第七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此行为由其上级机关进行处理,故被侵害的经营者对此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6. 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实施的不正当竞争性为,谁能提起诉讼?
答: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同行业的经营者均有权提起诉讼。
7. 关于商业秘密
答: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应要求原告举证说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被告实施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答:商业秘密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