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行使
我国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行使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4-8-1
目前我国没有完备的竞争法,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滞后,至今仍然无基本的反垄断法,也缺乏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难以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上述缺失导致了对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等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几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造成了我国许多企业的巨大损失。
相比,在国际社会,2004年3月,欧盟宣布以违反竞争法的名义对微软滥用软件市场的支配地位处以4.972亿欧元,约合6.118亿美元罚款的决定,这是欧盟有史以来以违反竞争法名义对一家外国公司实施的最高额罚款。为什么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中国与在外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说明 质疑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声音并非毫无道理,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应当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当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规范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尚有少量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9、3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等。
需要指出的是,
以上这些规定主要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而且极为零散、缺失,陈旧。现有的多数法律规范仅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而不是专门适用于市场竞争中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亟须补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