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反垄断法》利剑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热度6034票  浏览433次 时间:2010年7月20日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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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工商报200849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k^'V#]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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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这一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也越发突出。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许可合同中加入搭售、限制被许可人交易对象等不正当条款,排除或限制竞争时,就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即从合法的垄断权转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不法垄断行为。而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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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制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滥用行为,我国先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对仿冒、虚假表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及侵犯商业秘密等5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于8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将其纳入了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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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可见,《反垄断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因此,行政执法或司法机构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必须查清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于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可以根据《反垄断法》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的规定来进行分析与判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虽然没有以专章的形式列举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明确禁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但在该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中,都包含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因此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我们可以高擎《反垄断法》利剑来进行规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krm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呢?从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就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要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排除或限制,而并不需要事先认定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正是因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违反了《反垄断法》。如果不违反《反垄断法》,那就不存在什么滥用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了。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正体现了上述精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6hIOzj+EFbb

因此,利用《反垄断法》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并不需要事先认定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只要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排除和限制,就足以适用《反垄断法》来追究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反垄断法》对这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制裁,就是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4^xO8u1v:bPYO

在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上,还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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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坚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拥有知识产权,本身并不破坏市场机制,也不违反《反垄断法》。但是,当知识产权与反竞争行为结合在一起损害竞争时,就应由《反垄断法》统一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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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反垄断法》中尚无规制滥用商业秘密权的条款,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商业秘密权的滥用有多种形式,其中以滥用商业秘密权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尤为突出。大部分国家及地区都采用条例(指南)方式且主要侧重于对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协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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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快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规章。我国《反垄断法》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或阻碍竞争行为提供了总括性的法律依据,但它没有全面、具体阐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垄断行为的复杂关系以及《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制条款。在许多国家,这些具体细则往往由反垄断执法部门制定。例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指南》,欧共体委员会1996年颁布了规范若干类型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违反竞争法的《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1999年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指导方针》。因此,我国有必要就如何辨别“合法使用”与“滥用”知识产权制定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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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和救济手段的规制问题。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和救济手段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竞争,也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显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而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这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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