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案说法之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一、案情简介
2010年,两名80后研究生学历的技术人员,在高薪诱惑下,不顾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携带商业秘密跳槽,两人在跳槽时,将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带出原公司为新公司所用,利用化名在新公司开展工作,给原公司造成了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公司报案,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2011年1月,浙江某法院对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分别处罚金15万元。这是企业员工跳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案例。
二、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月日
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造成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三种类型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现有的对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呈现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龙头、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多部门法共同管理的局面。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5条规定,经营者侵犯他人经营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该法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若给侵权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根据情节处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二)《合同法》保护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堇得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经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另外,合同法分则中的第347条、第351条、第352条等分别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秘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三)《公司法》保护
《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