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

热度6195票  浏览657次 时间:2013年11月19日 15:59

    以案说法之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e sR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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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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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两名80后研究生学历的技术人员,在高薪诱惑下,不顾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携带商业秘密跳槽,两人在跳槽时,将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带出原公司为新公司所用,利用化名在新公司开展工作,给原公司造成了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公司报案,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20111月,浙江某法院对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分别处罚金15万元。这是企业员工跳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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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秘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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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月日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详细列举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包含了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资源情报等。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将商业秘密概念界定为:“技术”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海市反正当竞争条例》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包括:特定的原材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窃、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i:H)\xH'ld

    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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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造成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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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三种类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tp)q.o S}R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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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Q Hy)_4BF$W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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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ii`T"u'@:U*R

    我国现有的对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呈现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龙头、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多部门法共同管理的局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 ^/{&`*iZy'K?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Twe1{1ag Y c u2UaZ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5条规定,经营者侵犯他人经营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该法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若给侵权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根据情节处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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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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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堇得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经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另外,合同法分则中的第347条、第351条、第352条等分别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秘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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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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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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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1x+kg9Z/{ ~8dC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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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同时,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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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科技行政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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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1988年国家各部委的《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科技人员不得私自带走或擅自公开、利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技术资料,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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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刑法》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Y Jj2b8OkyC!x\E

  《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DW-t1r A(qa;V

  (七)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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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对保护商业秘密也做出了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g,V'Nmi F;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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