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案
米其林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本案中,法庭面临的问题首先是如何界定相关的轮胎市场。
在该案中,Michelin NV认为,欧共体委员会关于产品市场的分析是建立在臆想、武断的分析之上的。在委员会的决定中,委员会认定从1975年至1980年,Michelin NV在荷兰的翻新轮胎产品市场份额为57%~65%,同时它的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才有4%~8%。Michelin Nv并不否认上述数字,但是认为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不正确。因为委员会将一些竞争产品的关系没有考虑在内,同时也没有考虑重型卡车的翻新轮胎。如果将重型卡车的翻新轮胎计算在内,则Michelin NV的市场份额仅仅有37%,不足以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欧洲法院将相关产品市场划分为三个,即原装轮胎市场、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市场、重型卡车轮胎市场。原装轮胎市场中,主要的购买者是汽车制造商,他们购买原装轮胎之后,就将其装配在其生产的新车之上。因此.此种产品的购买者是十分固定的,一般消费者不可能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