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由谁来建——市场大小、交易费用与分工
城市公共设施由谁来建——市场大小、交易费用与分工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张永生(2005年09月16日)
一、问题的提出:城市公共设施由谁来建
传统的观点认为,像燃气、供水、供电、供热、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政府必需将其当作公共品进行投资。长期以来,此类公用设施在中国都是采用“政府全额投资、独家垄断经营、亏损财政补贴”的模式进行建设和管理。在西方国家,由市政投资的公共设施也占相当大的比重。由于这些传统理论加上中西方实践的影响,一般人往往也认为此类公共设施理应由政府公共财政来投资,通过民间资本实行市场化的可能性比较小。其实恰恰相反,中国城市公共设施的市场化具有非常大的空间。
上述城市公共设施涉及到所谓的外部性问题(externalities)。外部性程度同建立排他性产权(excludability)的难易程度有关,而同产品的非竞争性(nonrivalrous consumption)则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最优外部性理论(Cheung,1970),外部性程度取决于是明确界定产权的成本(称为外生交易费用)大,还是不明确界定产权引起的经济扭曲(称为内生交易费用)大。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市场选择的结果就是不明确界定产权而保留外部性;而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结果就是明晰界定产权而没有外部性。总之,市场选择的结果是将交易费用最小化。比如街道,如果要明确界定产权,即对每个使用街道的人进行收费,则显然不可行。因此,像街道这类物品就要由政府公共财政来投资。政府公共财政当然就意味着外部性,但这种有外部性的街道较之没有外部性的收费街道就要更有效。高速公路则不一样,由于对使用高速公路的人进行收费的成本并不高,高速公路的筹资和修建就有可能由私人来进行。 因此,按照内生外部性理论,公共设施是由政府还是私人来投资是有章可循的。但是,实际的情况比这种理论预见要复杂得多。下面几类案例就对现有内生外部性理论构成挑战。第一个案例是城市轨道公共交通。根据内生外部性理论,由于其产权界定成本相对较低,按说世界各国的城市轨道公共交通应该主要由私人而不是政府来投资兴建。但实际情况是,只有香港等少数几个城市的地铁是以私人投资为主修建的,世界上大部分的城市轨道公共交通都是亏损且依靠政府为主投资。香港同其他西方城市的主要区别在于,香港是一个人口拥挤的城市,地铁乘客众多,而一般西方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则很稀少。这似乎意味着,只有在满足斯密条件的情况下(即“市场大小决定分工”,Smith,1776),上述内生外部性理论才成立。如果说斯密条件是该理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的话,下面的案例似乎又说明,斯密条件并不是必需。在西方国家,早期城市铁路由于乘客人数很少,城市铁路本身并不赢利,但他们却往往都是由私人投资修建。就城市铁路投资而言,斯密条件显然不被满足。除了上面两类情况同现有理论相悖外,像街道这类外部性很强的公共品,却也有完全由私人投资修建的例子。
对于上面这些不同的案例,现有理论似乎难以进行合理的解释。城市公共设施政策的制定者们往往也无所适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究竟应该由谁来投资城市公共设施?本文就是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将对这些具体的案例进行剖析,揭示市场大小、交易费用与分工的内在关系,并对现有产权理论(内生外部性理论)和分工理论进行相应扩展,以解释上述不同的案例。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揭示其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政策含义。
二、市场大小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轨道公共交通的案例
(一)城市轨道公共交通的案例
20世纪50年代后,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由各级政府用税收进行投资,然后向受益人收取费用 (公交费、燃油税、机动车注册费、道路收费等)。一般来说,这些收费只能部分地弥补这些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修费用,政府每年要对这些设施进行补贴。政府的投资和补贴自然意味着外部性。但是,在此之前,城市公交系统却一度被视作私人赢利行业,并不是由政府在投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主要原因在于西方国家城市公共交通的市场规模缩小的缘故。第一,随着私人汽车的普及和逆城市化趋势,人们的居住模式分散化,公共交通乘客人数锐减,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私人企业难以在市场中生存。第二,城市交通拥堵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大城市需要通过快速扩充交通基础设施来缓解拥堵问题,而公共交通乘客群偏小又不可能吸收到足够的私人投资者。第三,上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后,凯恩斯主义为西方国家所采用,再加上“二战”时为了战争的需要,国家加大对重要基础设施的直接投资和控制就顺理成章(Camph,1997)。
因此,西方国家政府投资公共交通并不是因为公共交通一定要由政府来投资,而是缘于两个经济学原因:一是公共交通市场变小,不足以吸引到私人投资者。二是发展公共交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又必须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由盈利变为亏损、由私人投资转向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案例说明,市场大小是一个决定性因素(见图)。对于那些可以明确界定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市场足够大,则私人企业就会去提供,也即市场选择的结果就是消除外部性;如果市场不够大而又关乎民众利益,就只有依靠政府来提供,或者由政府对私人企业提供补贴。
注:这里所说的“无外部性”,是为了分析的便利,当然不是指完全无外部性(下同)。在现实世界中,任何产品和投资要做到完全无外部性恐怕不太可能。比如地铁,如果实行单一票制,则有外部性;而其对沿途商业的影响,也是一种外部性。
(二)上述案例的理论含义
上面的案例显示,同样是可以明确界定产权的城市公共交通,由于市场大小不一样,其最终的外部性程度也不一样。城市公共设施的外部性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取决于其市场的大小;二是取决于其产权界定费用的高低。这样,我们对图1进一步发展,将城市公共设施划分为4种类型(见表1)。
表1显示,就某一项特定的产品而言,随着市场条件发生改变,其属性也会相应地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同一类公共物品,在不同的时间阶段、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属性也会不同。这就提醒我们,简单根据所谓国际经验来制定国内城市公共设施发展的政策可能会犯错误。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内生外部性定理在斯密定理满足的条件下成立(类型1和类型2),但在斯密定理不满足的情况下则可能不成立(类型4)。也就是说,如果斯密定理不被满足,则外部性程度可能与两类交易费用孰高孰低无关。因为,此时分工如果出现,则有两种可能,一是由非市场的力量(如政府公共财政)干预形成。政府公共财政投资当然就意味着外部性;二是由私人投资形成,而私人去投资一定是因为这种投资会对其他相关产品产生一种正的外部性收益,而这种收益又能为投资人获得。第二,市场足够大且产权界定成本足够低是城市公共设施市场化的充分条件。类型2满足这个市场化的充分条件,而类型1、类型3和类型4则不满足这个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