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引言
知识产权滥用与竞争法规制本来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对两者分别论述者颇多,但是对两者之间的领域论述者尚少,笔者试图对两者边际区域展开讨论,厘清两者之关系。
一、知识产权的滥用
(一)知识产权滥用概念
美国学者小杰伊•德雷特勒(Jay Dratler.Jr.)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的滥用的历史渊源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抗辩,即衡平法院不会对“不洁之手”的当事人给予救济,所谓有“不洁之手”的当事人就是指滥用人,这一衡平法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引导出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