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条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