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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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法创立的委员会,称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由五名委员会组成,委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推荐和批准。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3名,第一任委员从1914年9月26日起,任期3年、4年、5年和7年,每一委员的任期由总统指定,其继任者的任职期限为7年,但继任委员空缺者只在被继任委员的空缺期间内任职,委员在其任职届满后可继续任职,一直到任命出继任者为止。总统从具有委员资格的人中,选出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不得从事其它实业、休假或其它职业。总统可依据委员的工作无效、玩忽职守、渎职,解除该委员的职务、委员会委员的空缺,并不影响在任者行使委员会的全部权力。
第二条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指定一名秘书,其薪金同美国法院法官的一样。委员会有权雇佣的律师、专家、检验者、职员和其它雇佣费用,该费用国会将随时予以拨付。
除上述秘书、律师、专家、检验者、每一委员的职员外,委员会的所有雇员都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要依据委员会规章或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所有费用,包括调查中接送委员的必要费用,以及依据委员的命令,雇佣人员的费用,华盛顿区以外履行公务的费用,由委员会依据清单予以批准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