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蔚纸业公司与蓝恬造纸公司合并案
香蔚纸业公司与蓝恬造纸公司合并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竞争法学网
【案情摘要】
1998年,经过排污整顿,江西省某市只剩下5家造纸企业,其中香蔚纸业公司与蓝恬造纸厂在本地区占有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6%和33%。1999年6月,蓝恬造纸厂进行改制成为蓝恬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适应本地市场的竞争需求,蓝恬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拆资200万收购香蔚纸业公司56%的股份。就在双方基本达成收购协议后,蓝恬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市工商局暂停履行收购协议的通知并要求两个公司另行报送相关材料,蓝恬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材料递送有关部门。该工商局在认真审查后,附加一定的合理条件即不得从事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最终同意了这起股份收购。
【评析】
本案表面上是一起公司法上的股份收购案件,但从竞争法角度来看,则是一起有关企业间接合并的案件。因此,它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密切关注。企业合并,又称为经营者集中,它有直接合并与间接合并之分。间接合并一般包括取得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者承租其他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委托经营以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兼任等等。本案属于间接合并中的股份控制合并。由于股份控制合并“可以用少量的资本支配大量的企业,具有造成经济支配力量过度集中的高度危险性 ”,所以大部分国家或者地区对股份控制合并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6条规定:持有或者取得他事业股份或者出资额达到他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或者资本1/3以上者,在计算股份或者出资额时,应将与该事业具有控制从属关系之事业所持有或者取得他事业之股份或者出资额一并计入。日本在1997年修改以前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建立控股公司,但到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逐渐放松了建立控股公司的规定,但从相关规定上看,仍然附加很多的法律限制。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也对股份控制合并作了规定。修改稿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垄断行为包括:(一)……(三)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以及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多其他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的控制权。取得控制权包括以下情形:指:(一)取得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足够数量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