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概述
打假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9-7-9)
一、打假的概念
当某些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对人体有害的药品、食品,或者利用假冒伪劣产品骗取钱财,或者有人企图用虚假的科研成果骗取国家科研经费、骗取职称职务,或者当……时,私人(包括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进行举报或诉讼,由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所实施的惩罚和制裁,这就是打假。
二、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2〕38号文)指出:一些单位和个人,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继续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个别地区,竟形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由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及到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类型
(一)民间打假
民间打假,是指私人(包括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通过合法的手段,参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民间打假主要有两种类型:(1)“举报型”。由私人向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再由相应国家机关依法处理。(2)“诉讼型”。由私人对违法行为调查和起诉,通过诉讼利益的获得,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政府打假
政府打假指由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所实施的惩罚和制裁。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所进行的罚款、销毁假货、吊销营业执照等。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民间打假与政府打假各有优劣,应当以政府打假为主,民间打假作为补充手段。
四、民间打假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打假索赔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寻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打假。
(二)打假索赔不存在犯罪的构成要件,打假索赔金额的高低与敲诈勒索罪无关。
(三)注意举报人或诉讼人的安全,防止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