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经济分析(二)
叁、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概况
一、美国法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关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成文法主要是《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美国最高法院在其1911年关
为了避免和减少法律的不稳定性,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后果的可预见性,美国司法部在
二、德国法
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明确地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做出了规定。但是,与该法中关于横向协议的第1章不同,关于纵向限制竞争的第2章没有总则性的规定,也没有普遍禁止的原则。它除了在第14条中对纵向的价格约束以及其它交易条件的约束做出禁止性规定外,其它的排他性约束包括限制使用商品、独家销售、独家购买以及搭售,都是通过第16条采取了滥用监督的法律措施。仅当这些排他性约束使相关市场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联邦卡特尔局才会宣布此类协议在法律上无效。由于纵向的价格约束和纵向的其它交易条件约束在德国并不多见,德国学者指出,对排他性约束的滥用监督是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关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核心内容。[10]
此外,《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5条规定了出版物的价格约束可以从第14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得到豁免。第17条和第18条对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性约束做出了规定。
三、欧共体法
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不区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因此,如果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协议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以妨碍、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场上的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这样的后果,这个协议是违法的。如果一个纵向协议涉及下列内容:(a)直接或间接地固定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它任何交易条件;(b)限制或者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或者投资;(c)分割市场或者货源;(d)对相同情况下的交易对象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由此置其于不利的竞争地位;(e)要求交易对方接受在本质上或者在商业惯例上均与合同标的无关的附加条件,并将此作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便可以认定这个协议是违法的。除了上述禁止性规定,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豁免规定同样也适用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因为纵向协议与横向协议相比对经济发展有着更积极意义,欧共体委员会依据欧共体理事会1962年第17号条例所发布的集体豁免条例中,大多数是涉及纵向的限制竞争协议,如1983年的《独家销售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1983/83号条例》, 1983年的《独家购买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1984/83号条例》,1988年的《特许专营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4087/88号条例》。欧共体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纵向协议和纵向协调行为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2790/99号条例》,是关于纵向协议集体豁免的一个综合性条例,而且也是这方面最重要的规定。该条例于
为了协助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机构、各种团体以及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个关于纵向协议的集体豁免条例,欧共体委员会于
肆、纵向价格约束
根据微观经济分析,即便对于纵向的价格约束,也不是必然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而是区分它们是固定价格,还是价格推荐;是固定最高价格,还是固定最低价格。各国反垄断法的趋势是,除了把纵向固定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行为一如既往地视为违法的行为,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外,其它的价格约束可以适用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