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客观合理的影响
不客观合理的影响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德国反不正当法研究》
一、不客观合理的影响的定义
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实施的商业行为以运用压力、蔑视人的尊严、价值广告(促销措施)、强调情感的广告、利用外行进行广告或其他不客观合理的影响,足以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决定自由权的,构成不正当商业行为。该规定的目标主要在于直接保护消费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作出理性的商业决定的自由。
(一)运用压力
运用压力包括身体强迫、心理强迫、威胁等商业行为。
(二)蔑视人的尊严
蔑视人的尊严包括侮辱、斥责、迫害、唾弃或其他方式,蔑视人的尊严的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相对人。至于性的隐射,在现代广告中已经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不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项,但特殊情况下构成不正当广告。
(三)价值广告(促销措施)
价值广告(促销措施)是指无偿或非常便宜地向消费者(含儿童、青少年等)提供附加利益的商业行为。包括广告赠品、产品试用等。
(四)强调情感的广告
强调情感的广告是指唤起相对人某种情感的广告。包括社会公益广告、体育赞助广告、环保资助广告、文化资助广告等。
(五)利用外行进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