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1993年12月09日)
第一条 为制止公用企业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第三条 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