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律制度
欧盟竞争法律制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 http://tfs.mofcom.gov.cn
一、欧盟竞争立法概况
欧盟竞争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为了建立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鼓励所有经济资源如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受国界的阻碍,建立一个单一和统一的市场,维持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经济效率,1957年德国、法国等六个欧洲国家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82条)、原则禁止国家补贴(第87-89条)。欧共体在条约生效后的30多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竞争法律体系,但是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合并控制。理事会在1989年12月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主要管制企业合并,凡是在欧共体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合并都是条例的适用对象。整个竞争法律体系除欧共体条约外,还包括据此制定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主要包括《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竞争规则的第1/2003号决议》、《关于在欧共体条约第81条、82条下处理申诉的委员会通告》、《关于竞争主管当局网络合作的通告》、《关于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调查程序的第773/2004号决议》、《关于实施条约第81(3)条的指南》、《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决议》、《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的理事会条例下评估横向合并的指南》、《关于实施理事会第139/2004号条例的802/2004号条例及其附件(包括CO申报表,简化CO申报表和简化RS申报表)》等。
欧盟竞争法对于推动单一市场、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欧盟扩大的需要,从1999年开始对竞争法的一揽子改革方案提交欧洲议会和成员国讨论。2002年在欧盟竞争法中引入了卡特尔宽大处理制度。新的《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的第1/2003号决议》和《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第139/2004号决议》对竞争法的三大支柱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进行了修改,并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欧盟新竞争法赋予了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成员国法院执行欧盟竞争法的权力,强化了私人推动竞争法实施的救济途径,并且在企业合并控制规则方面加强了灵活性、可预见性和科学性。
二、欧盟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限制竞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