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概述
不正当有奖销售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概念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类型
(一)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此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项规定:“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三)巨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项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最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构成要件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如果是非法从事彩票发售行为,应当受到其他法律的禁止,但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二)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注意这里“质次”并不一定是不合格的商品。这里强调的是质量和价格不相符。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如果抽奖式有奖销售分为多次开奖,合计最高奖项不得超过5000元。这种最高奖项的最高限额规定针对的是中奖的可能性,而不考虑中奖的现实性(次数性)。
(三)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
经营者主观心态属于故意。即明知有奖销售行为必然或可能带来造成竞争对手损失的结果,而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此,不正当奖售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