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信息技术(北京)公司诉北京平原科贸公司
腾龙信息技术(北京)公司诉北京平原科贸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3)高民终字第1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龙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廖胡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然,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长红,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平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西斌,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敏,男,47岁,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帽儿胡同45号4楼2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孙岩,女,40岁,汉族,北京方夏商贸中心办公室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3号。
委托代理人郭秋红,女,42岁,汉族,北京茨浮测控技术研究所业务主管,住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1号院5号604。
上诉人腾龙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4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腾龙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腾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胡鸿、委托代理人王然、齐长红,被上诉人北京平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委托代理人郝西斌,被上诉人赵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岩、郭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腾龙公司委托案外人高振鹏为其变频器产品开发的控制软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腾龙公司在与高振鹏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高振鹏不得对第三方泄露该软件,可以认为腾龙公司已对该软件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腾龙公司可以主张该软件为其商业秘密。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赵敏离开腾龙公司处的时间为1999年11月底,其到平原公司工作是在2000年1月份。因此,腾龙公司关于赵敏在其处任职期间擅自到平原公司工作的主张,不能成立。
腾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赵敏有竞业禁止方面的约定,赵敏在离开腾龙公司处后到平原公司工作并无不妥。
由于平原公司和赵敏均称不掌握腾龙公司主张为其商业秘密的软件。高振鹏也已确认平原公司变频器产品使用的控制软件由其开发,该软件与腾龙公司的变频器软件并不相同。鉴于此,腾龙公司关于对平原公司变频器产品使用的控制软件进行鉴定的主张,亦不予支持。腾龙公司关于赵敏向平原公司披露了其变频器使用的控制软件的主张,证据不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腾龙公司关于平原公司和赵敏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所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腾龙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