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公司诉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公司
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公司诉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5)二中民终字第00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院72号楼正豪兴兴写字楼416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顺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萍,女,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后海西沿14号。
委托代理人:李宗铭,女,蒙古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西章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新宇,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车站西街13号院1号楼3门602号。
委托代理人:房德权,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特网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4)朝民初字第15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安泰科公司原审诉称:安泰科公司通过所经营的“中国金属网”为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亿特网华公司也从事有偿网络信息服务。亿特网华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从安泰科公司网站上下载、抄袭大量行业动态信息、分析文章,并上载到其经营的“中华商务网”。安泰科公司认为亿特网华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了信息采集成本并低价销售给客户,导致安泰科公司的客户流失到亿特网华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亿特网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在“中华商务网”、“中国金属网”及相关行业媒体上向安泰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上诉人亿特网华公司原审辩称:“中国金属网”由安泰科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共有,安泰科公司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亿特网华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客户也有权选择签约对象,该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安泰科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