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某省电力公司垄断高价案
华南某省电力公司垄断高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人民法院网
原告:华南某省电力公司
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华南某省电力公司是依据国务院有关电力行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成立了一家省级电力公司。2003年7月,原告改变传统暑期拉闸限电的电力供应方案,改为上调电力价格方案。根据跟该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居民用电为每单位1.2元,企业用电为每单位2.0元。在该方案实施不久,工商部门就连连接到居民与企业的投诉,认为原告的定价过高,要求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方案并合理调整电力价格。该工商在核实情况后,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该电力价格方案,另行制定合理方案并报该工商有关部门备案。原告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是依据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的,属于合法行为。
一审法院在收理案件后,查明:原告主管部门确实同意被告上调用电价格来调节暑期用电但并未具体核定原告电力价格,只是规定“以相对合理价格”进行。在通过对全国电力的市场平均价格调查后,法院认为,原告属于公用企业,其暑期电力价格调价确实过高。因此,维持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华南某省电力公司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