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委员会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二)
反垄断委员会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二)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工商报2008年9月27日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负责《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即这三个部门同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同时,“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负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 ;承担有关《反垄断法》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负责:除价格卡特尔(即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大部分垄断协议的禁止和查处工作,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大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和查处工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执法工作。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若干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如串通投标、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贱卖、搭售等行为之禁止,在没有被正式删除并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前,仍然属于现行有效之规定,凡与《反垄断法》规定不冲突的,仍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依据。
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