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市场阻碍概述
整体市场阻碍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一、整体市场阻碍的概念
“整体市场阻碍”不是对特定单个竞争者的阻碍,而是损害市场上的整体竞争秩序,是对全体竞争者“有目的地阻碍”。但是,它并不是以维持现存的市场结构为目标,而只是对市场结构的有影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竞争措施的规制。
二、整体市场阻碍的特征
(一)市场上存在一开始是正当的,但是,在竞争上存在争议的竞争措施;
(二)损害竞争的事实存在,即限制竞争的严重损害必须是具体的、可证实的,而不是推定或假定的。
(三)竞争措施与损害竞争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竞争措施本身可能单独导致产生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例如,具有市场力(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所采取的竞争措施;例如,不具有市场力的经营者所采取的竞争措施,其本身不可能单独地损害市场竞争,但是,考虑到该措施被众多的竞争者竞相模仿使用的危险,例如,报社纷纷无偿赠阅新闻产品,可能导致排除相关产品市场上的价格和质量的正当竞争。
(四)经营者实施的竞争措施不是针对具体单个竞争者的,是针对市场上全体竞争者的。
三、整体市场阻碍的类型
(一)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构成“整体的市场阻碍”,存在三个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
1、低价倾销不是自一开始就是不正当的,但是,在竞争上存在争议,即经营者实施低价倾销无合理的理由;
2、损害竞争的事实存在,例如,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两家唱片公司合谋采取低价倾销,被认定为排挤了中小唱片公司的市场竞争;
3、低价倾销与损害竞争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使用任何竞争手段,都会产生损害竞争甚至形成垄断的后果。作为最经常使用、最有效的竞争手段是价格竞争,甚至是以低于进货价或成本价进行竞争,其本身并不违法。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低价倾销(低于进货价或成本价)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取低价倾销的目的是为了将具体的特定的竞争者排挤出相关市场,因而,构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0项规定的“有目的地阻碍”;
(2)没有排挤特定竞争者的意图和目的,即低价倾销不是以某个特定的竞争者为对象,但是,却造成了排挤全体的竞争者以及损害相关市场上竞争的结果,构成“整体的市场阻碍”。
(二)大量免费提供原售产品
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免费大量提供原售产品原则上是合法的,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行为:
1、对消费者形成“过度诱惑”或“心理强迫”的,构成“不客观合理地影响消费者”;2、排挤全体的竞争者,造成损害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的,构成“整体市场阻碍”。